楼主:
EOMing (敏)
2017-05-24 23:09:48释字第 748 号 理由书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
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
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
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
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在这里可能延伸一些问题点
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
系指?
从下句之 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看来 似乎不包括 姻亲关系之开展?
而仅限于 婚姻之普通效力
诸如 本姓冠姓 同居义务 住所设定
日常家务代理 家庭生活费用分担..等?
且财产制之效力 是否又有在所及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