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5-03 06:43:37※ 引述《great5566 (觉青不倒台湾不会好)》之铭言:
: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 直接说白话版:
: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我赞成废除通奸罪
: 但不同意你这句话啦
: 当事人不会想我家老公都很乖 都狐狸精的错
: 而是老婆遇到老公外遇 会去找一堆征信社
: 找证据才能告成通奸罪
: 但有时候没证据反而麻烦
: 若是没有通奸罪 不要走刑事
: 回归民法
: 要离婚就离婚 赔偿就赔偿
: 以上是补充说明
: 有外遇 婚姻都破裂了 没有觉得老公很乖的这件事情
印象中撤告配偶常常就是老公是家中经济支柱所以如果被关很麻烦XD
当然决心离婚可能就不用顾忌那么多,但常常不会真的离
我一直觉得这法律很奇怪,通奸怎么说绝对都是有家庭那方要负比较
大责任才对吧?毕竟签结婚证书的人是他,对家庭有责任的也是他。
但现实是常常小三那方才是被处罚或是判刑、判赔偿的,有家庭那方
往往最后没什么事,真的是匪夷所思。
之前律师朋友的解释是"家庭婚姻权被认为是和人权普世价值一样重要
的宪法核心概念",所以婚姻这个制度受到宪法制度性保障,因此小三
共同去破坏家庭才被认为有罪。当然我不觉得婚姻是什么和普世价值
一样重要的东西,就姑且接受吧。但觉得应该要有个轻重比较吧,至
少该规定有家庭的那方刑度必需高于小三才合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