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入侵法官宿舍 吴廓鱼台湾鲷被判拘役15天

楼主: skyoun (skyoun)   2017-04-08 12:44:10
请参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68
※ 引述《oftisa (oo)》之铭言:
: 法官就是这一点让人讨厌
: 他只是到停车场而已又没有干嘛,干嘛判拘役15天
: 假如今天被入侵的是一般人民的话,法官一定这样说,并且微罪不举
: 之前才有一个案例是有人偷停别人的私人车位,结果法匠居然判付停车费60元
这个是停车位,在平面道路旁边哦!
如果是在住宅的围墙内,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
: 奇怪了,这种行为不就是入侵私人土地吗?为什么老百姓的土地被入侵就没关系,无罪
: 只要给60元了事;反而是被害人要赔偿更多
: 结果吴廓鱼台湾鲷也只是到停车场而以却被判拘役15天
这个停车场,是“集合住宅”的停车场
刑法第306条第1项
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
在没有住户邀请、没有特别事由,吴先生就是已经侵入他人住宅了呀
PS: 实务上“附连围绕之土地”需要可辨识,
不然实在很难判定一个搞不清楚状况的路人“故意”
: 连车都还没停耶
: 不只无罪,连60元停车费都不用付,才是正确的判决
无故闯入就成立了
不需要停车 (如果有停车,法官大概也懒得去跟你求偿60元)
: 反正这些法匠就是乱判一通;跟自己无关的就自以为自己很有怜悯之心
: 跟自己有关的判决就不同了
: ※ 引述《jab1114 (^^"不告诉你...)》之铭言:
: : ※自由时报电子报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733723
: : 入侵法官宿舍 吴廓鱼台湾鲷被判拘役15天
当然,这种事情要告不告,是当事人 (法官们) 的自由
自从发生过对司法人员的报复、开枪、寻仇之类的案件后,会更重视自身安全
小鲁猜,应该是要吓阻无故闯入,并形成前例,所以当然要告囉! (上新闻最好)
这是人性吧
作者: tiggermm (套套唬)   2017-04-08 12:45:00
干你妈的何承轩还钱啦操
作者: lince2357 (Redox_0508)   2017-04-08 12:45:00
备份成功
作者: bear6709 (熊)   2017-04-08 12:46:00
认真回干嘛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7-04-08 12:47:00
那么认真干嘛 反正怎样都有人有意见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2:49:00
请问一下喔 住宅围墙怎定义啊 是自己那层的墙才算还是假如是你公寓的话那整栋建筑物所围的就算就像我今天住的公寓大厦是有10楼 我住在3楼的第一间 那住宅围墙是三楼第一间还是整栋都算啊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17-04-08 12:52:00
人家说态度决定高度,他是ID决定高度
作者: spadenet (BomBom)   2017-04-08 12:54:00
有道理 最近疯子特别多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2:56:00
他人附连定义是要连在自己住的地方 还是 整栋都是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7-04-08 12:57:00
这要用区分所有权人的概念去理解啦侵入周边围墙、围墙、地下室的就交给管委会去处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3:01:00
那所以原po就有假设错误 因为根本不能用侵入民宅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7-04-08 13:01:00
只不过这种大家都不会选择提告喇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3:03:00
我刚刚查了一下集合住宅为区分所有权人但我刚刚差了 地下室不算欸你是用中庭喔 这类集合住宅的停车位在地下室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似乎地下室的分类比较特殊而且地下室不算住宅区吧嗯你确定喔集合住宅的地下室开口不在住宅范围内喔照你所说的可能就不对了欸这类停车场开口不是喔
楼主: skyoun (skyoun)   2017-04-08 13:24:00
所以说,地下室会有状况差异 (例:有个大门就不一样了)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7-04-08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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