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警挨骂怒告网友 一句“该死”赔4万

楼主: nagisaK (na)   2017-03-17 18:54:03
民事裁判书找到了
可是刑事裁判书找不到
有人找的到吗 想看看
【裁判字号】 105,诉,482
【裁判日期】 1060310
【裁判案由】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5年度诉字第482号
原   告 黄文慧
被   告 林凔渊
      张竹芳
      张敬鑫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经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简附民字第16号裁定移送前来
,本院于民国106年2月24 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沧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30,000元,及自民国105 年9 月9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被告张竹芳应给付原告新台币30,000元,及自民国105 年9 月9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被告张敬鑫应给付原告新台币40,000元,及自民国105 年9 月9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得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扩张或减缩应受判决
事项之声明者”,民事诉讼法第255 条第1 项第3 款定有明
文。经查:原告起诉时,原主张请求被告三人应给付原告新
台币(下同)501,000 元,嗣于106 年2 月24日言词辩论期
日变更请求被告应各给付原告15万元,核属减缩应受判决事
项之声明,应予准许。
贰、实体方面:
一、原告主张:原告为苗栗县警察局通霄分局苑里分驻所之警员
,民国105 年3 月24日10时至12时担服巡逻勤务依法取缔违
规停车,于苑里镇信义路23号前见自小客车号0000-00 违规
事实明确,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第1 项第3 款:
“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举发,同
日于苑里心连心公开脸书社团,脸书帐号为Xin Shin发表:
“请大家小心注意,要小心苑里派出所的黄文慧警员,因有
东西要拿车子暂停一下路边,驾驶人在车上,一人下车去拿
东西,立即马上照相开单,并未事先规劝,事情发生时,驾
驶人跟黄警员好好口气说明为何没先规劝,因在车上可以立
即开走,但黄警员态度强硬的表示要不要规劝在于她,试问
这样的警员怎么做人民保母”之内容,被告林沧渊于该发文
底下留言:“干…车上有人也要开单…七八毛的警察路边乱
停下去签到我也可以拍照”之内容;被告张竹芳于该发文底
下留言:“妈的我老公吃这碗面还真贵,死菜鸟全苑里街上
开透透,干”之内容;被告张敬鑫于该发文底下留言:“菜
逼八爱现”,于被告张竹芳之留言底下留言:“该死”之内
容,经他人告知上情,查看后原告感到莫大侮辱,并使原告
遭民众议论、长官关切要求改进及承受同侪间舆论之压力,
因而导致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甚深,压力过大无法入眠而影响
身体健康。被告三人对原告为轻蔑表示之行为,足使原告在
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难堪,贬抑原告人格及社会评价,应
属侵害原告名誉人格权,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及第195 条第1 项规定,向被告请求精神慰抚金等语
。并声明:(一)被告应各给付原告15万元,及自民国105
年9 月1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二)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答辩:
(一)被告林沧渊:其承认刑事判决之事实,其非指明道姓之人
。其愿意赔偿原告及与原告和解,但由于经济状况不佳,
希望本院判决之赔偿金额不要那么高等语。
(二)被告张竹芳:其承认刑事判决之事实,其非指明道姓之人
。其愿意与原告和解,但由于有两个小孩要养,希望本院
判决之赔偿金额不要那么高等语。
(三)被告张敬鑫:其承认刑事判决之事实,其非指明道姓之人
。希望本院判决之赔偿金额不要那么高等语。
三、本院之判断:
(一)原告上开主张,业据其提出本院105 年度苗简字第850 号
刑事判决为凭,被告复不争执该刑事判决所引用刑事声请
简易判决处刑书所载之犯罪事实,堪信原告之主张为真实

(二)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
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
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前段、第195 条第1 项前段定有明
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权,被害人受有非财产上损害
,请求加害人赔偿相当金额之慰抚金时,法院对于慰抚金
之量定,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害人痛
苦之程度、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情形及其他各种状况,
以核定相当之数额。本件被告上开故意侵害原告名誉之不
法行为,造成原告身心痛苦,精神遭受损害,原告请求非
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即属有据。本院审酌被告等之侵权行
为态样(被告等系对依法执行职务之身为警员之原告为辱
骂,其中被告张敬鑫为连续两次辱骂留言,较被告林沧渊
、张竹芳之一次辱骂留言之情节更为严重)、可归责程度
、原告所受身心伤害,暨两造之身分、社经地位、教育程
度、经济状况(见本院个人资料卷之税务电子闸门资料、
本院106 年2 月24日言词辩论笔录)、及被告等均当庭对
原告道歉等一切情状,认原告对被告等3 人分别请求15万
元之精神慰抚金尚嫌过高,应以被告林沧渊部分30,000元
、被告张竹芳部分30,000元、被告张敬鑫部分40,000元为
允当。
(三)再按“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
,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
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
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迟延
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
计算之迟延利息。但约定利率较高者,仍从其约定利率”
;“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
,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条第2 项、第233
条第1 项、第203 条分别定有明文。本件系属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之债,其给付无确定期限,又系以支付金钱为标的
,则依前揭法条规定,原告就被告应给付之上开金额,一
并请求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105 年9 月9 日(参见
105 年度简附民字第16号卷第3 页至第5 页)起至清偿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即属有据,逾
此范围则无理由。
(四)综上所述,原告基于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诉为如主文第
1 项至第3 项所示主张乃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范围则
无理由,应予驳回。
四、本判决所命给付之金额未逾50万元,爰依民事诉讼法第389
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五、本件事证已明,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要与判决结论不生影
响,爰不一一论述,并此叙明。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书记官 高双全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3 月 10 日
※ 引述《yoyoflag (无能总比低能好)》之铭言:
: ※ 引述《withsirius (Aya)》之铭言:
: : 黄说,事发后1个多小时,同事在脸书社团《苑里心连心》,发现被开单的亲友直接点名
: : 黄姓女警全名,留言抱怨她态度太强硬、没有事先规劝,结果林姓男网友留言:“干…车
: : 上有人也要开单…七八毛的警察路边乱停下去签到我也可以拍照”;张姓女网友留言:“
: : 妈的我老公吃这碗面还真贵,死菜鸟全苑里街上开透透,干”;另一名张姓男网友留言:
: : “菜逼八爱现”,并在张女留言底下留言:“该死”。
: 这样判有罪 根本太扯
: 违规停车跟侮辱 两回事
: 我们分开来看 单纯看侮辱部分
: 整理一下可能导致三位被判有罪的重点
: 林男
: 1.干
: 2.七八毛
: 张女
: 1.死菜鸟 (严格点 可以拆成【死】跟【菜鸟】)
: 2.干
: 张男
: 1.蔡逼八
: 2.该死
: ~~~~~~~~~~~~~~~~~~~~~~~~~~~~
: 【干】在很多案例中 是发泄情绪性的语言
: 很多公民VS公民间的吵架
: 都不构成有罪
: 何况这案子 是公民评论公仆 属可受公评
: 【七八毛】 这个有罪 算合理
: 但3万有点高 300还差不多
: 【该死】跟干一样 应该属于情绪发泄用词
: 类似【妈的】之类.....
: 【死菜鸟】、【菜逼巴】顶多是死比较有争议
: 菜鸟跟菜逼巴 是主观评价一个人是否有足够经验
: 特别是对公务人员来讲 也该属于可受公评之事
: 这如果算侮辱 那军中又有一堆四个月的
: 可以去告长官 让自己黑到退伍 没人敢动了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3-17 18:59:00
蛮好赚的不错 不过一开始也喊太高价了
作者: jobchung (瓜子)   2017-03-17 19:04:00
你老兄要是愿意让你妈被人这样讲 我就同意你的观点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过去了~)   2017-03-17 19:05:00
这女警就是太超过了 红线停车基本上都会先赶 很少有直接什么都不讲直接开单的 警察临停还少吗?
作者: ev331   2017-03-17 19:06:00
划重点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过去了~)   2017-03-17 19:06:00
可不一定每次临停都是执行勤务 别傻了并排停车这种才是严重影响交通的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7-03-17 19:07:00
刑事就本院105 年度苗简字第850 号吧?看了一下不是那件@@ 抱歉用法源比较好查 不要用司法院那个105 年度苗简字第830号 用司法院那个要选简易案件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17-03-17 19:24:00
不是还可以上诉吗?除非放弃应该还没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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