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权] 板主投书:当平等成为隔离,专法必不可行

楼主: nahald (影子)   2017-03-03 2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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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endigay (大范把拔来打雷) 看板: gay
标题: [平权] 板主投书:当平等成为隔离,专法必不可行
时间: Fri Mar 3 19:32:30 2017
观点投书:当平等成为隔离,专法必不可行
PTT同志板主群 2017年02月16日 06:30 风传媒
https://goo.gl/QUaoVS
立法院婚姻平权,-反同民众转移至凯道抗议,挺同群众于蛇笼外高举标语。(曾原信摄)
同性伴侣权益应如何保障,立院两大党党团至今仍踌躇不前。特别在宗教团体铺天盖地施压、干扰各项性别平等政策推行的社会气氛下,主张立同性伴侣专法的立法委员,似乎始终难以、或不愿理解同志认为专法具有歧视意涵与差别对待法律效果的原因何在。当立法者的意图与民间团体倡议的价值存在差异,往往诉诸“正当的民主程序”来消弭政治争端。无论国会或是社会大众,面对政治争端时经常习于透过多数决的方式求取解答。但多数决仅仅是民主政治中的解决方案之一,且常是最后的手段,显然并非处理人权议题的最佳途径。因此,对于同性伴侣之权利保障,最终仍
应该回到“是否有达到实质平等?”进行讨论。
若以立法专业考量,身分法在特殊标签的设定脉络中,难以避免隔离争议。主张立专法的立委企图在各版本中寻求一个共识,却无先与同志社群沟通,要如何说服该法律所保障的对象在立法完成后,确实能在社会中受到法律与社会安全网的保障?当专法创造出一个新的身分位阶,我们的社会要如何在实务层面,免除被过度解读或沦于比较优位的各种纷扰?当同志社群被无形的制度所区隔,所有的同志依然得受迫于“同志的家庭不是家,只有异性恋婚姻形成的家才是家”这种特定价值观的偏见。
故同志社群面对修法争议有其坚持,在既有民法制度中给予平等的适用,不仅可将同性伴侣原先被剥夺的权益予以归还,更象征著同志社群的尊严被社会制度认可,而这个认可正是同志社群长年所争取的名符其实的平等。
平等原则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
我们认为同性伴侣权益保障若以专法为之,立法者将会违背民主政治的平等原则,并且辜负以人权为政策核心的政治责任。美国已于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 以及 Loving v. Virginia(1967) 等案分别奠定“隔离即非平等”的宪法解释基础,恕不赘述;而我们认为同性伴侣权益以专法保障,恐产生下述问题:
1、不当的立法精神
专法保障制度具有隔离效果,若专法通过,代表立法者具有刻意隔离之意图,主张同志社群为次等公民,不受政府重视,并以施舍的角度提出原属宪法赋予所有人民的权利保障。一旦这种立法方式被主要压迫同志社群的反同宗教势力提出,被立法者全然接受并制定成为法律时,即代表立法者毫无政府有积极保障人权之义务的自觉,也违背民主社会的平等精神,进而将不利国家内部各价值之共存。
2、不当的资源分配
专法与民法的制度分立,我们可以预期到政府将会给予同性伴侣,由立法者挑选、删减后的权利保障。这意味着相较一般异性伴侣,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上,将给予同性伴侣较差的对待,而此将不利同性伴侣之生存、健康、医疗、经济以及家庭权的实践。我国公部门与民间组织所建置的福利制度与其中提供的服务,往往是以家庭(配偶及其子女)为基础单位。当政府带头将家庭的位阶一分为二,企业与民间非营利社福团体提供的服务,亦有极大机率依据异性配偶与同性伴侣关系的不同,而给予二者差别对待。因此,当同性伴侣缺乏民法认可的配偶身份关系,生存环境与福祉
势必将会受到制度(专法)与非制度(反同势力)的双重歧视与压迫。这些福利服务的差别分配与输送,在天灾、战争或经济萧条等极端状态下,将更加凸显同性伴侣生存条件的保障有多么地低落与不足。
3、不当评估的修法成本
部分坚持修专法立场的立法委员认为,同婚的民法修订版本修法工程浩大,将牵涉500条以上法律条文及100部以上的法律需并同修法。我们认为基于人权保障之法律修订案,不应粗糙地以法条修改数量作为修法方式的唯一依据。台湾法律因应两公约(ICCPR &
ICESCR)、儿童权利公约(CRC)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之内国法化陆续完成,政府皆表示愿意全面审视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是否符合以上核心人权公约之精神与规范。单论两公约,截至105年止即被检视出约有150部法律、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已因应两公约修订或尚待修订。然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因这150部法案或政策修订工程浩大而延迟两公约的推动。同性婚姻民法修订案配套之法律修订,其规模实际上并没有高于前述两公约,甚至相关法律条文亦可依据法学上的“漏洞填补”途径加以解释,毋须直接修改各部法律内条文。
同性伴侣专法难保障同性伴侣宪法赋予之权利
一个人的已婚身份,不仅代表向社会宣告婚姻双方将长久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互相照顾,同时也是属于自我实现的一种人性尊严,理应受到制度性保障。民法中有许多规定是基于婚姻身份而规范,在私领域方面有冠姓约定、抚养、继承......等等;公领域中更有租税、劳动权益等规范,凡此种种规范,同性伴侣都因无法进入婚姻制度,而被剥夺这些宪法原应赋予所有人民的权益。同性伴侣专法,将同志社群排除在民法所赋予的已婚身份之外,即等同排除于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外,这样的差别待遇,难以实现人性尊严与人格权之保障。
同志社群非处于原始社会,而是生活在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政府之保护当中,则政府当不能自满于以同性伴侣专法保障某些基本权利,而是要保障人们享有自由且平等的生活,勇于承担人权为核心价值的积极义务。
对于坚持立同性伴侣专法者的建议
然而,即便我们认为专法不可行,仍有许多立法委员及政府官员,基于宗教信仰或承受宗教团体的游说与压力,主张以专法作为立法方式,推动同性伴侣权利,实则是抗拒、剥夺或削弱同志所欲争取之权利。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同性伴侣专法之提出,应搭配有效的反歧视与反仇恨法律或政策
同性伴侣专法一旦通过,即具有宣示同志社群与一般社群有所不同,此种隔离的结果在一般社群大众之间可能形成两种观点,其一为不带有恶意之隔离;其二为带有歧视之隔离,前者不需赘述,然而后者的发生,将造成社会持续分裂与产生对同志社群的迫害,既不利于整体社会也不利于同志社群。对此,政府应主动且积极地排除来自宗教团体的政治干预,推动“反歧视”与“反仇恨”之相关行为,即立法者应推动“反歧视法”与“反仇恨法”立法,如包含保障不同性别、性倾向、不同族群均不因身分而受到差别对待的“反歧视法”;行政部门则应提出“反歧视”与“反仇恨
”之相关政策,如此才能确保导致社会分裂之厌女、恐同、仇同,以及煽动族群对立等言论能够消弭。
2、同性伴侣专法立法时程应该主动对同志社群揭露与说明
如同前述所言,本次修法事关人权以及同志伴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倘若政治人物真心想透过立专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建请起草专法及欲连署专法之相关人士应积极与同志社群讨论,并主动提出立法之相关时程,而非一再以立专法为借口,行拖延婚姻平权之实。
3、同性伴侣专法之提出应获得同志社群的支持
作为本次立法主要保障之对象,同志社群有权决定专法之内容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同志社群之权利,而非其他带有宗教色彩之非同志社群所能代为主张。因此,同性伴侣专法之提出应与同志社群共同协商,产生一致同意之结果(特别是权利保障清单),符合同志群体之需求与理念,以获得同志社群之支持,否则即应撤回。
我们期望政府执政团队能深化人权教育,将人权内化为政策的核心价值;同时,执政党也能积极承担“进步”之名,与民间民主改革力量合作,宣示其实践转型正义的决心,一起用同性婚姻合法化,跨出性别正义的重要一步。
*作者为PTT同志板主群联名,依帐号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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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wang1203 PTT看板《gay》男同志板主/
teemocogs PTT看板《gay》男同志板主/ bobo556610/ uka123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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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www.storm.mg/article/223969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6-03-03 19:45:00
作者: ralphhoh2000 (挖喜祥)   2017-03-03 21:01:00
推推
作者: mayjan   2017-03-03 21:03:00
专法不可行 那就不要立 大家说好不好啊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7-03-03 21:03:00
同志社群与一般社群有所不同? 说天生不同的不就是同志自己吗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7-03-03 21:03:00
23个同婚国家,21个先走专法,那里不可行了??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3-03 21:03:00
好喔,接下来开放捐血不可行是垃圾甲甲在讲的 一群畜料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7-03-03 21:04:00
我是觉得先从专血专用开始la
作者: crescentbell (白水木)   2017-03-03 21:04:00
不同意的全部恐同骑士啦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3-03 21:04:00
[新闻] 爱滋检验成熟…疾管署拟放宽男同志捐血
作者: yolasiku (我的绿卡能吃吗)   2017-03-03 21:06:00
臭甲臭t滚喇 爱滋自己留着就够惹
作者: NEWSTAY   2017-03-03 21:07:00
看不太懂反对专法的理由一和二的立论基础是什么?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7-03-03 21:08:00
请甲甲遵守一下八卦板板规,他板转录文一天最多一篇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3-03 21:09:00
萌萌崩溃
作者: startwinkle (星烁)   2017-03-03 21:11:00
跑到肥宅的地盘来,不守规矩随地拉屎还这么嚣张哦?
作者: vajra0001 (闲邪存诚)   2017-03-03 21:15:00
公投 谢谢
作者: ace4 (mon)   2017-03-03 21:24:00
不只宗教团体 一般人也不喜欢 真的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3-03 21:27:00
超恶
作者: GermanNavy (刚射了三发在金刚肚子里)   2017-03-03 21:29:00
不要专法就滚啦 妈的整天转文有够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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