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从去年就一直检举高雄市某地方农地盖工厂
开罚一次之后(罚六万,最低金额)就一直没有下文
之后重复检举都一直回复我
复查本案业经都市发展局104年12月4日高市都发开字第OOO号函及高市都发开字
第OOO号依都市计画法裁罚在案。
我分别在105年01月、02月、03月检举一直有在持续营业
都只回复我去年有开罚了
所以罚一次最低额6万元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合法化了吗?
我打电话给高雄市都市开发局承办人询问为什么只有罚缓,
没有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
他竟然回我高雄市的做法都是以罚缓为主,所以法条写假的吗?
请问我该去哪里检举?我一直用1999检举,每次都回复我一样的答案
我打电话之后有跟我说会择期再办理会勘,检举成这样才要再择期
如果没有一直检举就等于没事了,这种效率真的吐血
平民就是该死
检附法条
第 79 条
都市计画范围内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或从事建造、采取土石、变更地形
,违反本法或内政部、直辖市、县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
者,当地地方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得处其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得按次
处罚,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其他恢复原状之措施,
其费用由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
前项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依第八十一条划定地区范围实施禁建地区,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 80 条
不遵前条规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
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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