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高级中等教育法有规范课纲送立法院?

楼主: knemeyer (uu)   2015-08-02 00:39:48
※ 引述《knemeyer (uu)》之铭言:
: ※ 引述《lib (南方朝廷备忘录)》之铭言:
: : 各位乡民ㄤㄤ
: : 刚刚在看新闻还有王定宇推崇公道伯打脸无湿华,说102年公布的高级中等教育法规范课
: : 纲需送立法院审查
: : 本鲁刚刚读两遍这个法加上用搜寻,都没找到相关条文,请各位大大指教~
: 现在有争议的课纲,是依据高级中学法第八条第二项制定的
: 而高级中学法这一部法律,在2014年9月4号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废止
: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A46417C2C036AB9D
: but,就是这个要命的but
: 法律的废止,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程序上要立法院通过,总统
: 公布
: 行政院在2014年把高级中学法的“废止案”送到立法院后,立法院没有处理(真是该死)
: 而另外制定了一部高级中等教育法来取代高级中学法
: 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是,虽然立法院重新制定了高级中等教育法,
: 但原来的高级中学法没有完成废止程序,仍然有效
: 所以现在要让有争议的课纲失效,只要一个动作就好:
: 立法院立刻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二条第一项废止高级中学法(当然,马总统要公布呦)
: 一旦高级中学法被废止
: 有争议的课纲,就当场失去法律授权依据而无效
: 教育部也就因此必须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一条第三款废止有争议的课纲
补充说明
有问题的课纲,法律授权依据是高级中学法
以后的课纲,法律授权依据是高级中等教育法
所以当然要把高级中学法尽速废止啊
这样整个争议就解决了(球就回到教育部了)
立法院可否废止现在这个有争议的课纲呢?
依照立法院职权职权行使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能审查,无法废止
说得精确一点,只能“议决课纲应废止”
但废止的动作,还是要由教育部来作
除非两个月后,教育部仍不废止,
课纲才会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自动失效(但不是被立法院废止)
问题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议决行政命令应废止”有一定的要件
要吵“有违反、变更或牴触法律”会沦为口水战
不如直接把课纲的授权依据给废止(而且本应废止,是立法院自己拖那么久不处理)
让课纲当场失去法律授权依据
那就一定符合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要件了
也就是说,不废止课纲,就牴触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者: getwild (@@)   2015-08-02 00:46:00
立法院要废止法律难不难?如果在kmt的反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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