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P提监视器开单 法官判免罚:看谁脑袋

楼主: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08:21
有关隐私权的滥觞
刚好小弟硕士论文有摸到边
以下节录自小弟论文:
历史上众多学者对私人与公众间的界线争辩不休
,但是隐私权真正的滥觞是山谬‧华伦(Samuel D. Warren)
与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ies) 写的文
章─隐私的权利(The Right to Privacy,1890),
今日被视为经典的法律文献。在该篇文章里,隐私权第
一次被清楚的声明为社会利益,应该被法官明确保护。
华伦及布兰戴斯认为隐私权已经是普通法里值得保护的
无形价值。 他们写道:“报纸及照片倏忽侵入了神圣的
家庭及私人领域,数种机械装置使人们在衣橱里的呢喃
变成在屋顶的演讲,新闻媒体在每一方面都逾越了礼节
及礼貌。八卦已非闲暇所聊及恶意中伤,而成了商品。
..........................
虽然后来隐私权的概念已被美国法律界所熟知,并有许
多司法案例,但是公众与私人的界线仍然模糊不清,时
至1960年代,威廉‧普洛瑟(William L. Prosser)
教授在“加州法学评论”(California Law Review
)上发表了“隐私”。他将隐私受侵害的类型分为
四种:
1.对一个人的隔绝、孤独状态或私人事务所为之侵扰。
( Intrusion upon a person's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2.公开揭露使人难堪之私人资料。(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an individual.)
3.使某人被公众误解之害。(Publicity placing one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
4.本于他人利益擅用某人肖像。(Appropriation of one's
likeness for the advantage of another)
自此之后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秉持不同的观点将
隐私权类型化。但是我还没听过将公众场所这种对隐私权
没有期待可能性之处所纳进隐私权保护范围。在公共场所
,你还期待你有隐私吗?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气道)   2015-04-30 02:18:00
硕士论文半夜发没人看啦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30:00
603号解释把隐私权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所谓空间隐私,二是私密隐私。你这边说的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期待应该是归类为空间隐私,但监视器所录内容更涉及到私密隐私,也就是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后面这种也不是台湾大法官创见,维基上的隐私权条目查得到。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5-04-30 02:35:00
释字689林子仪意见书值得你参考
楼主: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35:00
你有去球场看过球吧,请问摄影师拍到你的画面播放到
作者: andyab (盆栽)   2015-04-30 02:36:00
还有叶百修的也可以看一下
楼主: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37:00
到全国直播,是否有侵犯你的隐私呢?除非是像第2项。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40:00
球场,尤其是有大型赛事转播的球场和你家巷口的隐私期待性不能一概而论吧。
楼主: newtonapple (newton and apple)   2015-04-30 02:45:00
回roka,所以隐私权本来就跟生命、自由、财产权力不同阿。必须要考量主客观环境,来决定是否有隐私权。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2:47:00
我猜你想要说在违停热点隐私期待可能性很低,但问题还是会回到所谓的私密隐私。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2:57:00
扯隐私根本是假议题...看看那些新闻播放的监视器画面人脸都打了马赛克,代表这是经过后制 请问后制是私下进行还是公开? 既然是私下..那就代表他已经看到这个"人脸"了若要扯隐私,当下已经触法 更别谈后制过后播出还是制作画面的人比较高级可以窥人隐私? 先斩后奏?既然没公开播放就没违法,那若是只给特定人士 (如警方查缉人员) 又有何触犯隐私的问题?
作者: roka (吃狗肉)   2015-04-30 03:13:00
楼上讲的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正好就是释字689号处理的问题,诚心建议看一下该号解释,尤其是林子仪大法官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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