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宪法)第一条:
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
正义之基础。
三、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很多人搞错民主社会的法治本质,
以为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
但德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明白的告诉你了,
法律是为了维护人性尊严而生。
柯P使用监视器执行行政法规,
那每个经过那个路口的驾驶,
都有一种想法: 会有人看着我。
那这个路口遵守法律的人,也不过是受到严刑峻法的压迫,
其实这就是对驾驶人格的不信赖,而迫害到驾驶违规的人性面。
你一定觉得很好笑,但,我可很认真地说,
违规违法也是人性的表现,而抓违规违法,要符合比例原则。
严刑峻法不是民主法治的原则,
如果是,那些太阳花学生都应该受到最严重的处置,
毫无转圜余地。
一个借由严刑峻法维持的国家,
往往到最后都沦于极权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