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长柯文哲打算施行以监视器抓交通违规"
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政府不能为了防止交通违规,24小时监视民众,
这种行为违反比例原则,太超过了。
大法官释字的意思是说,当年领身分证需要印指纹才能领,也就是说,为了这张身分证,
每个人都必须提供自己的指纹给国家,大法官认为这种规定违反比例原则,
不能为了一张每个人都要有的证件,侵害每个人的指纹隐私。
也就是说,你不能站在侵害人民权利的基础上,说是为了保护人民才这样做,
你可以装违规拍照,因为违法在先才会触动照相机,违法的人没有资格谈公平,
而且违规拍照和警察在路边拍照,都是公权力的行使,为了取缔违规,警察也不是
整天24小时都在路边取缔,所不算过度侵害人民,
这些影像也不会流出作为其他用途,侵害个人隐私。
人民的行车纪录器,不是公权力范围,所以不用加以过度限制,装设目的也是为了
保护自己的用路权,你当然也可以用来举发违规,人民可以,但国家不能主动这么做。
路边的监视器,也不是为了"抓犯罪"而设置的,是为了犯罪后用来"找证据"用的,
目的不一样,一个是积极目的,一个是被动目的,有案件发生才会动用监视器,
而不是没事就一直盯着监视器,一发现违规就抓你。
钱法官的意思就是,希望"国家"不要过度侵害人民权利,不然为了防止家暴,
是不是每个人家里都要装监视器给国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