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isbpmtw (cisbpmtw)
2015-04-01 11:19:0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所以前一天告知就很够了
※ 引述《ERIKATokyo (ERIKA)》之铭言:
: 小鲁朋友新工作15天了
: 公司还规定30天前告知
: 还是前一天说就可以了呢
: 有大大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