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尹衍梁反灭顶 吁:勿逼死16万员工

楼主: kaidokid (( ̄▽ ̄#)﹏﹏)   2014-10-19 03:52:25
先来打个预防针,根据劳动基准法(民国102年12月11日修正)
1.依据第11条[1],如果因为亏损或业务紧缩而裁员,必须预先告知员工。
2.依据第16条[2],预告期间
3月-1年,10日
1年-3年,20日
3年以上,30日
每星期最多可以请2天假找工作,请假期间工资照领。
3.如果没有预告而解雇,需赔偿预告期间的薪资。
违者依据第79条[3],每1位可处2万-30万罚缓。
4.依据第17条[4],资遣费在同一企业工作每满一年可领一个月平均工资,
剩余月数按比例发放,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违者依据第78条[5],每1位可处9万-45万罚缓。
5.小结论
A.如果被裁员,记得讨资遣费。
B.缓冲时间可以请假找工作,工资照领。
C.如果没给缓冲时间,这期间工资照领。
====
法条附录
[1]第 11 条(雇主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2]第 16 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3]第 79 条(罚则)
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
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4]第 17 条(资遣费之计算)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5]第 78 条(罚则)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4-10-19 03:53:00
 
作者: kaoru1992 (黑草)   2014-10-19 04:01:00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4-10-19 04:04:00
作者: Obama19 (^_^)   2014-10-19 04:06:00
新制是满一年半个月吧?
楼主: kaidokid (( ̄▽ ̄#)﹏﹏)   2014-10-19 04:09:00
这是10月下载的条文,来源是劳动部劳动法令查询系统
作者: fivehao   2014-10-19 05:25:00
作者: hau7341 (老張)   2014-10-19 07:24:00
专业推,先帮他们找好出路!而不是一眛的谩骂责怪
作者: louise13 (*-/0%$^$#@@!#%^)   2014-10-19 07:32:00
帮推爆这一篇,味全员工请你自己顾好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请社会大众漠视劣质企业的恶行持续消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