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idokid (( ̄▽ ̄#)﹏﹏)
2014-10-19 03:52:25先来打个预防针,根据劳动基准法(民国102年12月11日修正)
1.依据第11条[1],如果因为亏损或业务紧缩而裁员,必须预先告知员工。
2.依据第16条[2],预告期间
3月-1年,10日
1年-3年,20日
3年以上,30日
每星期最多可以请2天假找工作,请假期间工资照领。
3.如果没有预告而解雇,需赔偿预告期间的薪资。
违者依据第79条[3],每1位可处2万-30万罚缓。
4.依据第17条[4],资遣费在同一企业工作每满一年可领一个月平均工资,
剩余月数按比例发放,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违者依据第78条[5],每1位可处9万-45万罚缓。
5.小结论
A.如果被裁员,记得讨资遣费。
B.缓冲时间可以请假找工作,工资照领。
C.如果没给缓冲时间,这期间工资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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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附录
[1]第 11 条(雇主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2]第 16 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3]第 79 条(罚则)
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
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4]第 17 条(资遣费之计算)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5]第 78 条(罚则)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或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