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癌症病患的家属,这样的政府你怎能不愤怒

楼主: alliao (半残流浪汉)   2014-10-14 03:57:13
这一大串的讨论恰好解释了这政府真的是很贱的事实
#1KEremg4 (PublicIssue)
http://goo.gl/J2GqMv 这篇来说 理面有个 PDF 建议大家打开来看看
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法意见 http://goo.gl/xiYNXq
我们伟大的中华民国政府,我们假设他们的立场超然清高拥有最高道德标准来检验
也看得出来他们的思维模式完全逻辑破产。为什么?
今天其实是制度出了问题,就算没有顶新也会有其他家,而那些龟在政府内的废柴
居然认为应该提高罚则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简单来说,与其抓到罚很高,不如每次都能抓到。
每次都能抓到,不如让他们一开始就不容易犯。
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还要用垫高刑责呢?
很简单,关键就在于那个‘致’。
(二)致危害人体健康者 处xxx 得并科 yyy 罚金
(三)致重伤者 ""
(四)致人于死者 ""
这整串讨论串就是在讨论那个‘致’。政府要用罚的那是不是需要厘清因果关系?
这要多久时间?延兵之计嘛
食安问题是这样搞的吗?这政府不但螺丝松了还兼脑残,这还是用他们有超然道德
标准下的检验方式。食安需要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事后才在那边补救。说难听一点
罚那么多人命带得回来吗?卫福部的公务员们,你们有小孩吗?你们给他们吃啥?
垃圾之极。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01:00
只用健康来做准则太狭隘,财务上及权益上受到损害这是刻意设下的防火墙,今天还只是饲料油之前塑化剂案及毒淀粉案,都因不能证明对人体产生直接危害(因为本来就没人加,没报告查),有前车之鉴了今天还是用这套,只表示一件事, T M D 刻 意 的我上面部分没说完,因此两案赔偿"受害者部分"根本科科该!本来就要这样,政府就头痛医头,今天油有问题只查油没针对"品牌"查就会没完没了,这也有杀鸡儆猴的作用今天政府检验标准过少就算了,最扯的是马英九之前去参访义美厂,董事长也提了,不做表示无心就是他过来看看,止于你提什么出厂就忘了假如记性差,好歹也指挥部会私下了解,研议方案一种是无心,另一种是刻意忽视,就是你有提,朕知道了但碍于"可能"戕害台湾竞争力,以及政治献金那就冷处理等出事再说,反正高官有钱吃进口的这案除了时间点打脸之外,还有个有趣的地方就是爆发前才指挥部会去查柯p税,然后爆发后说人力不够查不到,南检查了不通知,这种对比非常鲜明
作者: lhsieh (不要问)   2014-10-14 04:40:00
"致"能提高罚金的,类似要自己在产品加砒霜或泻药这种的这百年看会不会出一个,千面人或员工自己下毒还不算没马上吃死人卖大便恐怕也没事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4:56:00
你要比就拿其他国家的法条来比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57:00
大便煮沸脱臭当作蛋白质纤维饼,合格但不合法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4:57:00
照你这讲法 哪天你要控到我嘘文害你一时血压升高20年后害你得心脏病 一样的莫名其妙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4:58:00
河蛤是有河蟹好吃吗? 怎么政府常常在屁这个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0:00
合格但不合法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就如连猪做面包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0:00
法条方向不该用"致",应该要证明你的食品是安全的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1:00
没带头套手套的 这违法 但做出来的面包会不会合格? 99%机率是会合格的 这就是合格但违法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2:00
不能说吃都没出事,但原料都非食品级,那我只要调到合法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2:00
许多国的法律都一样 没有受害者就无法成案 这部份就是这样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3:00
那石化产品炼成食物只是时间的问题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3:00
satyrs05你错了 你用非食品的东西顶多只能调到 "合格"但!永远都是违法的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4:00
应该由食品厂举证产品是安全可食用,而非受害者举证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5:00
合格 表示可能没有人真的受害 但因为仍违法 所以要罚违法的行为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05:00
我吃了你东西导致我身体受到危害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06:00
........你到说说看那个国家是由业者来举证的??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11:00
没时间翻法条但这个http://ppt.cc/sLya 应能解释照前后文逻辑,施行责任转换国家有美日欧星等国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22:00
你根本就过度衍申.......... 是解释了什么?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29:00
那你要我提供什么?FDA的原文还是厚生福利省的原文?还是尤美女立委质询的逐字稿?退一万步说,其他国家不作为什么我们不能做?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37:00
讲这么多 怎不直接提供原文来打脸? 你就是过度衍申阿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7:00
他们要研究举证责任转换,所以参考美日欧星判例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38:00
还退一万步咧 那你一开始就这样说就好了 还虎扯一堆干么?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8:00
那不就是这些国家有前例可循,这也能说过度延伸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39:00
你才扯一堆这明明就是好方向,保障消费者为何不支持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40:00
好在哪? 照你这逻辑 消费者随便指控店家害他得病不就饱了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40:00
反正回给原PO看,你爱跳针护航就继续吧
作者: satyrs05   2014-10-14 05:42:00
卫福部新闻稿都不能说服你,我拿法条你有看的懂吗?
作者: a001ou (肉虫)   2014-10-14 05:44:00
少在那边废话别人懂不懂 不懂不是更简单 你随便拿一条不就可以欺我不懂打爆我了吗 快阿 我等著让你打爆阿只会顾左右而言他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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