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请问李长荣业务过失致死要抓谁?

楼主: ROCKMANX6 ( )   2014-08-04 07:50:37
※ 引述《NTUpope (名为KOBE的神户)》之铭言:
: 刑法 第 177 条
: 漏逸或间隔蒸气、电气、煤气或其他气体,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判例没有办法用刑法第 177条,除非是故意。不可能证明故意,因为李长荣也
不会希望发生这种事。
21年上字第1356号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致人死伤罪,必须犯人具有蒸气、电气或煤气之认识,
基于漏逸或间隔之决意,实施其行为,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为成立要件,如仅因过
失而漏逸或间隔电气等致人死伤,并无适用该条项处断之余地。
(注:条号有变动)
作者: moft (到处走走~~~)   2014-08-04 07:52:00
为何要以故意为必要条件?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4-08-04 07:55:00
刑法要构成要件该当才会成立
作者: sazdj (大安金城武)   2014-08-04 07:59:00
这条怎么说得好像电气是一种气体的样子
作者: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4-08-04 08:00:00
法律系大多没有理工背景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4-08-04 08:01:00
刑法没写过失要处罚的话,就是以故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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