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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e (一期一会)
2021-02-21 16:12:0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第3条
“营利事业或个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外,应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
税:
......
五、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
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
......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27/7845719019691482729
所得税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与“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如何区分?
下列2种人是属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居住者):
(一)个人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2.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
华民国境内。
......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
者。
不属于以上所称的个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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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0天的人
即使有户籍且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也是“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不需要按照基本税额条例纳税
如果真的有两亿的未实现所得
这也是一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