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anchiang70 (ryan)》之铭言:
: 爬了一些文,
: 有些不确定, 想请教一下.
: 如果用海外券商每年所得超过100万要申报,
: 如果总所得超过670万要缴税20%
: 另外是如果有水单当成成本来计算所得,
: 如果无从计算就用卖价20%当获利,
: 上述是缴税原则应该没问题吧,
: 那是不是有漏洞呢?
: 如果我每年赚1000万, 然后三年共赚3000万,
: 如果我每年乖乖报税是不是每年要缴(1000万-670万)*20%=66万元,
: 那不如我装傻, 三年后汇回来3000万, 然后说没凭据,
: 那海外获利就变成3000万*20%=600万,
: 600万因为低于670万, 所以不用缴税.
: 请问这样认知有问题吗?
理论上没问题,实务上操作不可能。
现在问题是两楼想法太天真,认定不是纳税人认定,
当时会有这个门是因应当下的时空背景,
我就问你纳税人拿什么东西证明你的卖价?
你券商交易水单可以证明你卖价的那份文件难道没有显示你的买价吗?
如果要你同意被调阅整个帐户的资料你可以吗?
你最后一年汇回来,你提供的证明只有最后一年的吗?
所以你最后一年是满仓状态?
这些后面还有很多问题
你三年他调你过去七年汇出纪录然后请你解释
你选择不配合他也可以认你3000万全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