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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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195507
2019-11-29 17:12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针对公务人员诉讼权保障和外勤消防人员勤休方式、超勤补偿案,释字785号解释今出炉,其中公务员服务法没有对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实施轮班、轮休制度设定服勤时数合理上限,也没有补偿,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权和健康权,大法官认定有规范不足之违宪。内政部2007年发布的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等规定是否适当,相关机关应在超时服勤补偿事项框架性规范订定后检讨。
像是消防员等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超时服勤的补偿、服勤时数,有未获适当评价与补偿之虞,大法官也认为影响服公职权,与宪法第18条保障人民服公职权有违,相关机关3年内应修正。
本案源于高雄市消防员张家伟、前消防员徐国尧认为勤务时间每日24小时,再休息24小时(勤一休一)超时服勤不合理,2012年10月24日向机关申请调整勤务时间为每日8小时、作成职务升任为组员或科员的行政处分、给付加班费或准许休假,但3项请求都遭否准。张、徐曾就人事行政事务事件提行政诉讼,当时两人分别为警佐三阶至警佐一阶队员、警正四阶队员,他们主张消防为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关,消防机关得全年无休,为健全制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权,消防员应受宪法保障。
张等人主张,以每日8小时、每月最多100小时,且最高1万7千元为超勤加班费支给上限,有违法律保留原则,也与支给要点第5点规定相牴触云云。不过,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等规定未于法不合,驳回两人上诉。
徐国尧2014年9月因被记42支申诫,遭消防局免职,他认为是曾率众游行,争取消防员工时权益才受迫害,提行政诉讼争取复职,但最终败诉。徐国尧主张消防员应比照一般公务人员,周休2日,每天上班8小时,每天最多加班4小时,国定假日要休假。2012年8月31日在杉林分队任职时,他率众游行,为消防员争取减少工时。徐指控,消防局因他号召游行,视为头痛人物,2014年5至7月,以“各种理由”对他记42支申诫,累计申诫达2大过程度再将他免职。
释字785号解释审查的客体共6项,包含公务人员保障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等。大法官认为有权利就有救济,公务员权利受违法侵害或主张其权利必要时,原即可依法提相应的行政诉讼,这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无违。
大法官认为“勤一休一”与宪法法律保留原则、服公职权和健康权无违,但大法官也要求相关机关于框架规范订定前,仍应基于宪法健康权最低限度保护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员服勤时间和休假安排有关事项,像是勤务规划和每日勤务分配是否于服勤日中给予符合健康权保障的连续休息最低时数,随时检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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