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版上的各位关于两题票据法问题,
1.依“委托金融业者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前者)”、“支票(后者)”之相关规定,下
列叙述何者错误?
1.前者之债务,得由保证人保证之
2.后者之付款人,得记载保付字样
3.对后者,因资金周转得办理贴现
4.在后者之票面,得划平行线二道
答案为3
想请问3错在哪里,支票本身不得办理贴现吗?
2.甲于2015年9月1日签发“未载到期日”之本票ㄧ纸,以乙为受款人,嗣经乙转让与丙,
丙因事忙迟至2016年3月10日,始向甲为付款提示,遭到拒绝。请问:丙对乙有无追索权
?又丙对甲客否向法院声请裁定强制执行?
A:无追索权,可声请裁定
想请问它为何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