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两个关于优于前手的票据法问题
1.甲向乙购买电脑1台,价金三万,甲为支付价款而签发同面额之本票予乙,乙因有急用
故持该本票向丙贴现五千元。嗣后,甲以该电脑瑕疵无法使用而解除买卖契约,则丙
可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
这题的解答是给,因丙的代价不相当,所以不得享有优于前手乙的权利。丙需继受乙的权
利瑕疵,所以甲可以主张无相当对价的抗辩对抗丙。
我不太懂优于前手的意思
google后解释是
1.前手权利有瑕疵则继承
2.前手无权利,则取得人亦无权利
这里的2应该等于1?(或是说2是1的一种,前手权利变成无,继承无的权利)
(这样理解有错吗?
这里乙的权利瑕疵是指他已经因为和甲的契约解除而没有权利了?
还是说通常这种状况不会叫做没有权利,
要说没有权利是发生在乙的票是偷来的才会说乙没有权利?
另一题是
设有甲签发本票一张面额新台币四万元,向乙购买项链一串,以得票后却遗失该本票。惟
该本票为丙所拾获,丙将该票赠与好友丁,丁以该票向机车行老板戊购买价值新台币四万
元的机车一辆,戊于票据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为甲所拒。试问下列何人应负票据责任?
这题的答案是甲
我想请问如果丙并不是赠与好友丁,而是跟丁要求四万元的东西交换那张票据,
这样答案会有差吗?
另外答案只有一个人的原因是其他人都没有背书,所以才只有甲要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