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keheart (熊熊忘记)》之铭言:
: 台企银105年的考题,
: 75.
: 依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并不记载受款人之本票,
: 其金额至少须在多少元(新台币)以上?
: 1.
: 三百元
: 2.
: 五百元
: 3.
: 一千元
: 4.
: 二千元
: 答案本来是2:五百元,
: 但已更改成“全部送分”。
: 不是很懂这题全部送分的原因为何?
: 是题目有瑕疵吗?
: 还是票据法第120条有修法了?
依票据法第120条最后一项规定:
见票即付,并不记载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额须在五百元以上。
这个五百元是强制规定,所以至少就是五百元,但法条未记明单位,依照法理解释这五百元是"500银元"(相当新台币1500元)。
问题是现在早就没有银元这个单位了、而法条里的五百元又没有写明“新台币”。
(一银元=3新台币)
所以这题目可能就因为这部分而有争议、所以才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