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 条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场者,应即时讯问。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
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
管法院羁押之。....
请问以柯文哲的情况...
所谓二十四小时内的起算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是从当庭逮捕开始吗? 还是从检察官讯问开始?
那么之前廉政署讯问的时间就不算了吗?
那么从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利益来看,是否当初就不应该配合一同前往廉政署?
而应该坚持在家等拘票,这样就可以让检方提早羁押声请,再看法院决定,
被告就可以少耗掉前面那一段时间,也迫使检方可以提早向法院提出羁押声请。
如果从被告讯问的整体时间来看的话,一开始若不配合到场,可能可以更省时吧。
请问这样解读法条对吗? 请教大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