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诉之客观合并

楼主: AMPM ( )   2023-02-11 14:54:04
题目:甲提起预备之诉,先位请求乙、丙公司连带给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张, 备位请求乙、丙
公司连带给付新台币(下同)3000 万元。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驳回甲
其余之诉。乙未上诉,甲以第一审判决 之结果无从执行,而提起上诉,请求乙、丙公司
连带给付 3000 万元。
查了网络上补习班的拟答如下,
这题考 诉之客观合并,先位之诉为无理由时,始得就备位之诉为裁判。
此题题示:"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
算是就先位之诉的请求已获容认(不管这股票是丙公司给的还是乙给的)
,备位请求即无庸裁判。
可是题示也说了 甲对于这样的判决之结果无从执行 (因为乙可能就没有2000张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价值呀,那这样这个判决对甲无实益,但现在又无法上诉要求
乙丙给付金钱,那实务上,甲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11 15:09:00
这题就是在考未经审判的备位请求 上诉后该如何审理就把多种学说见解写出来啊这补习班的拟答有够烂的
作者: jack12872 (炎炼凡尔斯)   2023-02-16 19:56:00
怎么会是先位之诉已获容任,诉之声明写乙丙连带给付丙公司股票,判决结果是乙应给付(给付谁的股票?),丙不用连带给付,那就是这部分的请求被驳回了啊至于“无法强制执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诉理由是另一回事,毕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执行法院以债务人购买之后向债务人求偿(参强执注意事项)
楼主: AMPM ( )   2023-02-18 11:04:00
感谢 (头好痛//抱头//果然半路出家自己念法律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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