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提起预备之诉,先位请求乙、丙公司连带给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张, 备位请求乙、丙
公司连带给付新台币(下同)3000 万元。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驳回甲
其余之诉。乙未上诉,甲以第一审判决 之结果无从执行,而提起上诉,请求乙、丙公司
连带给付 3000 万元。
查了网络上补习班的拟答如下,
这题考 诉之客观合并,先位之诉为无理由时,始得就备位之诉为裁判。
此题题示:"第一审法院判 决乙给付股票 2000 张",
算是就先位之诉的请求已获容认(不管这股票是丙公司给的还是乙给的)
,备位请求即无庸裁判。
可是题示也说了 甲对于这样的判决之结果无从执行 (因为乙可能就没有2000张股票呀
又或者 丙公司股票才有价值呀,那这样这个判决对甲无实益,但现在又无法上诉要求
乙丙给付金钱,那实务上,甲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