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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9年诉字第1178号
狗安诉讼代理人 粘春南(训练中心主任)
三、原告起诉主张及声明:
㈠原告受诈欺、胁迫而为自愿放弃受训资格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有效撤回自愿放弃受
训资格的意思表示,被告据此作成原处分应予撤销:
⒈辅助参加人于109年2月3日上午派员至原告家中家访,说明训练内容。过程中原告询
问移地受训的时间及地点,并告以有服用与情绪相关的药物。辅助参加人于2月3日下午致
电原告,暗示原告不要报到,报到后将受歧视,并告知报到后须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精
神鉴测,不合格将被汰除训练。原告仍如期报到,并于109年3月3日至三军总医院北投分
院(下称三总北投分院)进行精神鉴测复检。
⒉训练中心贺为华副主任(下称贺上校)于109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约谈原告。贺上校
向原告出示精神鉴测报告,结论显示原告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堪胜任职务。
贺上校表示:精神鉴测结果如函送被告,除导致原告退训外,行政程序中经手的机关也会
知道原告有精神鉴测不合格致不堪胜任职务的纪录,对原告日后在其他公务机关任职有不
利的影响,且原告须持续受训至被告核定退训,但如果是签办自愿离训,鉴测结果只会留
在训练中心,不会送出,且原告可以较快离营等等。约谈结束后,原告与父、母、姊、女
友及指导老师等人说明状况并寻求建议,他们都建议原告不要签署自愿离训的文书,看是
否能另寻他法以保留受训资格,但原告已心生畏惧,自由意志受到拘束。原告与亲友通话
期间,贺上校至少4次查看原告是否联系完毕,并追问原告是否作出决定,且表示若此时
不作出决定,他没有选择,只能将原告的精神鉴测结果函送被告办理退训等等。依贺上校
告知的有限资讯及催促原告必须马上作出决定,原告当下误以为已无转圜余地,若不签署
自愿离训的同意文书,将招致未来职涯发展的不利,在无足够时间寻求相关咨询,且人身
自由受限的情况下,原告只能片面相信贺上校提供的讯息,于当日下午办理自愿离训程序
。
⒊原告办理自愿离训时,有接受简短的访谈并录音、录影。第1次访谈录影结束后,训
练中心人员要求重新录影,原告就被动配合,因已事先知悉提问内容,对答较为流利。原
告因误信贺上校说法,于是在录影时谎称是因生涯规划有变动,才自愿离训,并谎称原告
家属皆尊重原告的决定等等,而没有提及精神鉴测结果及遭贺上校逼迫等情。
⒋原告离开训练中心后,查找相关资讯,确认三总北投分院出具的精神鉴测虚假不实,
原告不可能因该鉴测报告就遭被告核定退训或影响原告在其他公部门任职的机会。原告是
在不自由的情境下,受贺上校的不正确资讯误导,以及贺上校的催促、逼迫,甚至刻意就
精神鉴测报告的效力对原告积极施以诈术,使原告心生畏惧及错误,原告始为自愿离训的
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向立法委员郑运鹏办公室陈情,表示希望回训练中心受训,撤回自
愿离训的意思表示。经由该办公室安排于109年3月12日下午与辅助参加人协商。
⒌于协商前,贺上校于109年3月11日打电话给原告,贺上校表示:有接到立法委员关切
原告离班状况,原告的请假时数至该日晚间7时30分即满96小时,即108年公务人员特种考
试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情报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下称108年国安人员训练计画)
规定的请假时数上限,如于该时间前回营可继续训练,但精神鉴测不合格的报告须依程序
送给被告等等。原告在电话中明确表达回训意愿,已撤回原告自愿离训的意思表示。贺上
校则表示无论原告是于当日回训或日后以何方式回训,皆会将精神鉴测结果送被告核定。
由此可知原告受胁迫的状况并未改变,更证实原告是于3月5日受贺上校以不合理的精神鉴
测报告逼迫,始为自愿离训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