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一、假设甲公司(营业所在新竹)和台北市中山区某里里长乙订立该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约,双方约定价金为新台币九万五千元,然而签约后因物价 急速上涨,甲认为履行
此契约将造成亏损,因而迟迟不依约履行,里长乙 乃以该里之名义为原告(乙为代表人
),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甲 应履约,请问:里长乙所提起之诉是否合法?法院
应依何种诉讼程序处理 该案件?
查了网络上坊间补习班的拟答,大概是说 签约的是 甲公司与里长,
所以里长乙以该里之名义为原告,是 当事人不适格,起诉不合法。
上面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实务上里长乙一开始就用错签约当事人的身分
与甲公司签约,尔后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约,
难道里长乙就只能用自己个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吗?
可里长乙所要做的事,并非个人事务,也是为该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实务上里长乙可以有什么作为来保障自已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