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意 111年命题趋势解析(3)–自白之效力】

楼主: Rady (rady)   2022-09-06 22:39:39
【法学大意 111年命题趋势解析(3) – 自白之效力】
★ 适用考试:法学大意(初考、地特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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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
自白之法律效果在“法学大意”这一两年非常热门,109-111年连续三年都考出来。这部
其实也没有很困难,就是把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与第11条第5项记熟,同时搞清楚各别适用
的情况即可。相关解说都帮大家整理在下面的【例题解说】,并附上相关题目(共四题)供
大家练习。
【例题解说】
依现行实务见解,下列关于自首或自白之叙述,何者正确?111 铁特佐级 法学大意
(A 甲犯杀人罪,符合自首之规定,应减轻或免除其刑
(B) 甲犯杀人罪,于审判中自白犯罪,应减轻其刑
(C) 甲犯公务员图利罪,符合自首之规定,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减轻或免除其刑
(D) 甲犯公务员图利罪,于侦查中未自白,但于审判中自白犯罪,应减轻其刑
C
选项A: 刑法第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
依其规定。”
选项B:刑法对于杀人罪之自白并无特别规定,至多就是依照刑法第57条第10款“十、犯罪
后之态度”,纳入量刑之考虑。
选项CD: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包含公务员图利罪)之人:
I.犯罪后自首,
A.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本条属刑法第62条但
书之特别规定,故选项C正确)
B.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II.在侦查中自白,(→本项之适用限于“侦查中自白”,故选项D错误)
A.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
B.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注意: 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犯前四项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
中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系适用于非公务员涉犯行贿罪等犯罪之情形,本例甲涉犯
的是公务员图利罪,故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5项。
【相关题目】 (★制霸学员注意: 以下题目的详解请参考讲义或【法学大意】课程云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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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员甲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 条第1 项第5 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则关
于其自首或自白叙述,下列何者正确?110初考
(A)于犯罪后自首,即应减轻或免除其刑
(B)在侦查中自白,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C)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
(D)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C
2. 关于贪污治罪条例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错误?109初考
(A)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 条至第6 条之罪,情节轻微,而其所得财物在新台币5 万元以下
者,减轻其刑
(B) 犯贪污治罪条例行贿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C)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 条至第6 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
(D) 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 条至第6 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
D
3. 甲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物图利罪”后,于侦查中自白,并自动缴交
全部所得财物,下列关于其法律效果之叙述,何者正确?105初考
(A)不得减轻其刑
(B)应减轻其刑
(C)应免除其刑
(D)应减轻或免除其刑
B
(1)“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事物图利罪”系属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犯罪。
(2)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
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4. 贪污治罪条例第11 条第5 项后段,关于自白减轻或免除其刑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
错误?104 地特五等 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户政、劳工行政、经建行政
(A) 应就所犯第4 条至第6 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全部为自白
(B) 所称侦查中之自白,包含向司法警察(官)自白
(C) 不包含侦查中自白,却于审判时翻供
(D) 事实审判决前,曾经自白者,即有适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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