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7-18 10:39:06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YrCV5bk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时间: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106年民议字第2号提案
甲向乙公司买受乙制造之机器1台,约定买卖价金为新台币100万元,清偿期为民国97年12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偿,甲应按日给付买卖价金1/1000计算之违约金。乙于103年6月1日
起诉请求甲给付上开买卖价金及违约金(期间无中断时效事由发生),甲则为时效抗辩。
试问:乙之违约金债权是否已因本金债权请求权消灭,而不得再请求?
决议:
  一、本件设题之违约金非属从权利。
  二、本件违约金之请求权时效为15年。
  三、债务人为时效抗辩之日起不负迟延责任,抗辩前已发生之违约金已经独立存在,
不受买卖价金债权时效抗辩之影响,应自98年1月1日起至时效抗辩前一日负违约责任,计
算其违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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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7条第8款
买卖价金的请求权时效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时效。
纵使违约金非属从权利,故另有其时效规定。
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是否要以买卖价金罹于时效前为其计算基准比较合理?
而本决议却是以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之日作为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日,依据何在?
请教大家,谢谢。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7-18 11:21:00
因为他觉得为时效抗辩后才向后免除迟延责任。当然这个看法在学者眼里仍然有疑虑,疑虑在于,迟延责任应该跟时效抗辩没关系,而跟债务人是否给付有关,债务人未为给付前,皆负迟延责任(以上看法来自吴从周老师)以上是一些想法,有误请指正!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7-18 12:33:00
因为时效抗辩前,你就是负迟延责任,而迟延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在生利息,那当然要压到那时候去计算啊而第一点又先讲明了违约金是独立权利不是从权利,就不会有时效消灭连带一起死去的问题,所以实务才会推出来说,你抗辩前发生的就是发生了,麻烦15年内请求因为抗辩后就免责了,所以就没有迟延责任所导致的违约金产生但在此前非从权利的违约金发生就是发生了,15年内都有效
作者: EOMing (敏)   2022-07-18 22:21:00
参照民法第250条第2项立法意旨,当事人若无特别约定违约金条款系德国人的惩罚性违约金(违约罚),宜解释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欠钱欠拖过时效完成固然是种风格,但违约事实也是明明白白在一天一天计算,如果有如时收到这笔货款,就不会有每日相当千分之一货款的机会成本产生(为尬这笔资金缺口的利息支出或有这笔过剩资金可贷出的利息收入)。又损害赔偿法以可归责为要素,债务人证明不可归责于其或主张免责起不负迟延责任(综合第229条第1项及第230条推论)。债务人一定靠夭,拜托我有时效利益耶,时效完成完后到你告我我时效抗辩这段期间也要算违约喔,你怎不早说我还没还你钱,再晚我们也不要你要钱惹啦。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7-18 22:58:00
愚见以为是程序法问题 言词辩论后为未来之债未来给付之诉要有必要才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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