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队为救火破坏门窗直接进入甲之住宅实施灌救。甲依法请求补偿门窗损害新台币
(下同)5 万元, 但主管机关仅核给 1 万元,就此差额,甲应如何救济?
(A)向主管机关协议请求国家赔偿
(B)迳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之诉
(C)提起诉愿请求差额赔偿
(D)循序提起课予义务诉讼
答案是D
所以即时强制,损失补偿是提课予义务诉讼
但另想请问今年111 普考 行政法概要
50.关于损失补偿之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 人民因机关即时强制致财产损失,得请求补偿
(B) 损失补偿原则上以金钱为之,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C) 不服损失补偿之决定,得提起给付诉讼
(D)授予利益之违法行政处分遭撤销,相对人主张信赖保护而请求损失补偿遭拒
,得提起诉愿
选项 D: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条第 3 项:“关于补偿之争议及补偿之金额,
相对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给付诉讼。”
已经确定D是错误的,违法授益处分是提起一般给付诉讼,不用提诉愿。
但想请问C不服损失补偿之决定,得提起给付诉讼,跟上面110普考消防员那
题差异在哪里?为什么C不是错的,不是是课予义务诉讼吗?
先行感谢版友回答解惑了(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