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之前在LAW板讨论的一个例子
[新闻] 正宫输了 这法官捍卫“性自主权” 判小三
https://www.ptt.cc/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其中地方法院判决提到:
㈣、“配偶权”并非“法律上权利”: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阐述:
…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
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
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实务见解亦大多援引此判决作为“配偶权”或“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为民
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权利”之基础。
此判决未详细说明“权利”之内涵(为宪法上权利或法律上权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
约之诚实义务,如何推论非身分契约相对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权利,自无从凭此判
决迳认通奸或相奸行为侵害配偶之“权利”。纵使肯认配偶权为一种法律上权利,因他方
配偶享有宪法第22条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就此所生“配偶权”与“性自主决定权”之
冲突,自然系以宪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优先。
其中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原本是常被援用的判例。
那么判例制度废除,其效力等同一般判决。
法官不受其拘受而另有见解,亦无判决违法的问题。
以前有人说,纵使判例被废除,但其仍是重要的实务见解。
但若其已无过往类似法律的拘束力,而且现在已有地院法官公然否定其中见解,
那么对于考试而言,还有重要性吗?
以往老师提到判例,都会说这个很重要,同学们要记起来,因为那是判例。
但判例制度废除了,那么老师之后会怎么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