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为何大法庭实施后声请释宪要限定三年内?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5-17 20:24:21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
D=1252
六、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及决议统一法律见解制度
(一) 删除法院组织法现行条文第57条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删除行政法院组织法现
行条文第16条之规定,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及决议统一法律见解制度。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于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该判例之裁
判全文可资查考者,自本条文生效后停止适用。
(三) 大法庭制度实施后,因判例、决议之见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纵使该等法律见解经
法官于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仍难认与命令相当。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统一见解机制作重大变更,各界均需适当之时间适应调整,为避免“人民声请解释宪
法之权利遭限缩”之疑义,爰明定于本次修正条文施行后3年内,人民于大法庭制度施行
后所受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之判例、决议,发生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
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声请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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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何声请释宪的对象(判例、决议)要限定在大法庭实施后三年内所作成的确定判决?
那实施之后超过三年所做成的判决所援用的判例或决议也有违宪疑义的话,不能声请吗?
请大家解惑,谢谢。
作者: bluesun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2022-05-17 21:51:00
(三)的前三行 ,效力不与命令相当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22-05-17 22:44:00
是的,三年后,无裁判全文的判例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当然连声请宪法裁判的机会都没有。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回归“裁判”性质,若要声请宪法裁判,依《宪法诉讼法》宪法审查程序处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2-05-17 23:22:00
Q1因为施行3年后的现在不是声请大法官解释,而是裁判宪法诉讼(比对法组判例制度删除的施行日期和宪法诉讼法施行日期可以看ㄗ出来,不过这里有个小bug,就是法组该次修法并不是公布时起施行,而是公布后6个月施行,所以法组第57-1第3项的3年,其中最后6个月就不能声请大法官解释,而是要提起宪法诉讼,虽然最后6个月才提起宪法诉讼的案子不符合宪法诉讼法第90条第1项本文所谓“本法施行前已系属”规定,但依照宪法诉讼法第90条第1项但书意旨及法组57-1增订意旨,应该要受理才对。)Q2对。宪法诉讼法施行后,除了那些在宪法诉讼法施行前已系属在司法院的人民声请判例或决议违宪解释的案件,可以依宪法诉讼法第90条第1项继续审理外,人民不能以裁判所适用的判例和决议有违宪为理由提起宪法诉讼,顶多只能以”依判例或决议意旨作成的确定终局裁判本身有违宪提起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法第59条)至于理由,是因为大法庭制度施行后,判例和决议已不具通案拘束效力,不能以再像过往释字第154号解释、第374号解释把判例和决议当作命令一样看待,这部分可以参考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增订理由五以及宪法诉讼法第59条修正理由二(五)法组57-1增订理由五节录:五、大法庭制度实施前,人民所受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之判例、决议,如发生牴触宪法之疑义时,因判例、决议与命令相当,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释字第374号解释参照);于大法庭制度实施后,因判例、决议之见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纵使该等法律见解经法官于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仍难认与命令相当。宪法诉讼法第59条修正理由二(五):本项之“法规范”,系指中央及地方之立法与行政机关之立法行为,故包括法律位阶之法规范及命令位阶之法规范。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5-18 09:18:00
谢谢诸位板友回复,这种新旧制的过渡适用问题真是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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