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
D=1252
六、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及决议统一法律见解制度
(一) 删除法院组织法现行条文第57条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删除行政法院组织法现
行条文第16条之规定,废除判例选编、变更制度及决议统一法律见解制度。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于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该判例之裁
判全文可资查考者,自本条文生效后停止适用。
(三) 大法庭制度实施后,因判例、决议之见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纵使该等法律见解经
法官于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仍难认与命令相当。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统一见解机制作重大变更,各界均需适当之时间适应调整,为避免“人民声请解释宪
法之权利遭限缩”之疑义,爰明定于本次修正条文施行后3年内,人民于大法庭制度施行
后所受确定终局裁判援用之判例、决议,发生牴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
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声请解释宪法。
=============================================================================
请问为何声请释宪的对象(判例、决议)要限定在大法庭实施后三年内所作成的确定判决?
那实施之后超过三年所做成的判决所援用的判例或决议也有违宪疑义的话,不能声请吗?
请大家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