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司法特考-民法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09:53:40
大家早安!
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认领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后,丙继承乙之遗产。乙死亡之十
年后,甲于血型血液检验中,发现乙、丙间并无血统关系之联络,乃否认丙为乙之子女,
进而主张丙应返还所继承之遗产。试问:甲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有关甲请求丙返还遗产部分,书上多以767条物上请求权作解答,请问为何不用179条的不
当得利?
谢谢!
作者: Hengs (阿火)   2022-04-16 12:17:00
应该无理由吧,因为认领的子女其权利等同婚生子女。自然有权利继承遗产,如有错误请指教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2:46:00
题目已说无血缘,有才可以认领
作者: motinger (莫提哥)   2022-04-16 15:01:00
契类无物不侵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5:19:00
m大可以再多开示吗?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6 16:39:00
浅见以为,请求权如学说所述,有顺序之分,契类…..这其实很直观,因为双方有订定契约,一定是先按照契约主张其权利,之后一些法定之债其实我个人觉得还好,但依照其特性,如侵权行为主要在请求损赔,不当得利主要在调整完法律上原因的财货变动,或许也有一定顺序的问题,不过顺序是一回事,请求权竞合是一回事,很多时候会同时有多个请求权可以主张,在少数有法律分际的问题以外(如契约当中的履行利益跟侵权行为竞合),基本上都会构成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题也不例外,基本上会构成767、179、184(有主观要件)…等请求权竞合,会只说767原因不外乎是该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具有对世效,故在可以请求767的情况下,会优先行使767,大概是这样,有错请指正!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4-16 16:48:00
个人认为179也可以主张啦,不写的原因我不晓得,或许作者认为有180条3款的情势(?更正:180条1款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16:52:00
谢y大,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在双方明确下,是否有需要论及“对世效”?谢N大,但后来发见无血缘也是履行道德上义务?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4-16 17:42:00
确实,如果只有两个人,其实179或是767没什么差别,都可以实现甲的权利,真的要说,大概就是诉讼法上举证事项的差别,至于如果有第三人,那179跟767可就天差地别了……
作者: lb57 (打你个死光头)   2022-04-16 17:44:00
时效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4-16 18:30:00
本题要讨论不当得利的话,应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利益之移转非自己所为),所以不会有180条1款适用。我在猜作者可能先把本题当作给付型不当得利,再依该款排除而不写179;不过这样就观念错误了...
作者: wegotfamily0   2022-04-16 19:15:00
没有使他方受有损害ㄅ
作者: allsame   2022-04-16 21:56:00
可以参考109司律民法的评分要点 当年也有这个考点 有分析不当得利的要件是否符合就会给分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16 23:56:00
请问是那一题?我有看到不当得利的考题,但没有这题的考点
作者: allsame   2022-04-17 11:17:00
民法二的最后一题 可以配合题目一起参阅否认婚生之后得否向该子女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扶养费要先讨论婚生否认之诉是否有溯及效力等等 在当事人改为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当得利部分的考点仍然相同需探讨是否为善意受领、所受利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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