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10年高考行政法选择第8题

楼主: hsuwj (^^)   2021-10-19 15:24:04
110年高考行政法选择第8题
有关我国公务人员惩处制度,下列何者正确?
A 惩处之种类,包括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及申诫
B 惩处之原因,限于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C 惩处原则上不得对之提起行政争讼,惟对于公务员之基本权利造成侵害者,不在此限
D 对于同一原因事实重复施以惩处与惩戒,并不违法
考选部公布答案C
根据保训会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号函(
http://www.skyman.url.tw/document3/1091060302.pdf),其中认定依公务人员考绩法
规所为之奖惩属行政处分,应循复审程序提起救济。
所以C应为错误,各位有其他看法吗?
我是选B,虽然B是惩戒法修法前之惩戒原因,但因为惩处原因法无明文,且惩处原因和惩
戒原因无实质差别,所以硬要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了B
我会申请试题疑义,只是还在想建议处理方式是要勾选“B”还是“本题无正确答案,一
律给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1-10-19 15:31:00
不会过,因为要提起行政争讼本来就要有侵害权利或法律上利益
作者: cpx117110 (ㄚㄚㄚㄚ)   2021-10-19 15:34:00
因为惩处不只限于那些吧 个人想法啦
作者: apenguin (追着球球跑呀跑)   2021-10-19 15:39:00
不会过,考绩法算惩处,但没说惩处只限考绩法,你自己都说惩处范围很广,那当然c选项就不会错了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0-19 15:48:00
可以试试看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19 16:07:00
惩处原因除了失职或废弛职务外,还有为公务员身份上之违法与职务无关而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这个原因除非你要把这个凹成算是B选项中的违法,不过我觉得应该不会过关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1-10-19 16:31:00
你那个函释就是C选项的惟对于公务员之基本权利造成侵害者,不在此限,就是指这个例外了..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6:32:00
对C有疑问 109年高行座谈会说有权利有救济 因此考绩乙等能打复审行政诉讼那么依此推论84只要对权利有影响就能打复审吗
作者: liunhow (七斗才)   2021-10-19 16:37:00
C有写"原则上",并没有完全说死。感觉申请疑义不好过。
作者: wenker (隔壁大叔)   2021-10-19 16:49:00
你要复审要行政处分才能复审,所以那个函释把行政处分认定变广,如果你拿上面非行政处分去复审,保训会不会理你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19 16:56:00
惩处虽然原则上不能提行政诉讼,实际上现在惩处不能复审加诉讼的说不定才是少数...
作者: mayth (Robert)   2021-10-19 17:30:00
C没问题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1-10-19 19:20:00
BC选项都对征处的原因未有明文,但不外乎违法或失职且惩戒与惩处性质相近,应予以类推另损失名誉之行为,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所以也是违法行为...好吧服务法管太宽惹...佐证,可参考庄国荣的行政法,公务人员之责任章节书上字句“惩处之原因为一切违法失职行为,但...”手上目前只有庄师的书,其它老师的教科书也可以翻翻看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0:00:00
铨叙部109年令示,惩处处分全面改认为行政处分,应该本来就能提复审、行政诉讼,会不会过是另一回事吧?“原则上不能提”就有问题了保训会才对 公保字第1091060302号
作者: elva072001 (Chris)   2021-10-19 20:47:00
跟你的看法一样
作者: gotopark (无限风光在险峰)   2021-10-19 21:12:00
惩处不限于违法吧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14:00
D其实也没错,基于同一事实可以先惩处再移送惩戒,并不违法,至于惩戒成不成立都得撤销原惩处,那又另当别论,前后竞合关系不该混为一谈个人是觉得,D也是正确的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1:14:00
同意楼上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25:00
另外,本题“惩处”应系考绩法第12条之惩处种类:申诫、记过、记大过。依保训会109年函示,“一律”视为行政处分,得提行政救济,不分原则例外。总之,所有惩处现在都可提行政救济,C的说法反而应该是错的。有人说惩处不以考绩法定义为限,那要用什么标准?被同僚凹代班算不算惩处?
作者: mayth (Robert)   2021-10-19 21:42:00
惩处不是违法,但根据785号解释认为即便是管理措施,公务人员认为有侵害到法律上权益或主张法律必要,仍允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保训会109年的人事行政行为一览表,也把部分原本认为是管理措施的惩处列为行政处分,因而可以提前行政争讼。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21-10-19 21:58:00
C的“原则上” 就是争议所在,现在惩处一律视为行政处分可提救济,没有原则例外之别。
作者: zhonghui (桀骜的野心家)   2021-10-19 22:00:00
四个选项里 比较好的答案是C没错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19 22:05:00
有看过函示的一定都先划掉C行政处分本来就是争讼的标的,例外才会是非行政处分,并侵害权利情形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0 02:04:00
D选项应该是惩戒法修正吧 22III
作者: Deesu (高屏桥治克隆尼)   2021-10-20 12:01:00
我也选D 惩处就无效而已 并不是违法吧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0 21:41:00
就是不可以重复惩处+惩戒的意思阿 如果重复就违反该条项而违法 所以惩处归于无效
作者: muaci (无)   2021-10-21 05:21:00
重复"施行"当然违法了阿
作者: GGOPEN (狄会贵)   2021-10-21 13:36:00
与要改成或吧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10-21 19:48:00
改成 或 也一样不行阿... 惩处后又惩处 惩戒后又惩戒 一事二罚了 惩戒后惩处 后者无效;惩处后惩戒 前者失效 一样违反一事不二罚
作者: GGOPEN (狄会贵)   2021-10-21 21:32:00
无效不代表违法啊
作者: jimmywu83 (Zzz)   2021-10-22 12:11:00
想请问A错在哪里?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1-10-22 15:02:00
那是惩戒种类
作者: leohsieh318 (cococ)   2021-10-25 20:22:00
未完成任务也可以说是违反服务法第七条,不过总之,这题出得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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