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102司法官刑法选择第一题

楼主: InnerDark (你怎么还活着啊)   2021-10-19 11:52:31
[请益]
无身份者利用公务员受贿是否成立受贿罪间接正犯?
1 甲为刑事庭法官,经媒体披露其正办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贿,打电话至甲
家中,为甲之妻乙接听。乙为贪财之人,乃向甲伪称丙将偿还借款,要甲下班后到
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贿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依刑法第 122 条 第 3 项之违背职务行贿罪,虽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
的容许空间,做最低度之处罚,但基于司法之廉洁性,丙仍应成立刑法第 122 条
第 3 项之行贿罪
(B)甲虽有收受贿款之行为,但因欠缺主观之受贿故意,不论其客观事实是否为
违背职务之行为,皆不成立受贿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职务实行收受贿款行为,甲不知情,应认甲为乙之传达使者
,乙为间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条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D)甲为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如其知悉丙所交付为贿款且收受时,无论其是否为
不实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条成立枉法裁判罪
本题答案为B 赞同这是正确选项
想请问为什么C不正确?
参阅保成争点班李星刑法讲义
实务见解采肯定说
民国 21 年院字第785号解释:
‘在主观主义固不认间接正犯,但就现行刑法解释,仍有间接正犯问题发生,来问所举
两例,均应以各该罪(强奸罪39与收贿罪)之间接正犯论
通说采否定说 因为纯正身份犯正犯一定要是具备不法身份之人
依此说故乙不具公务员身份 不成立间接正犯
若采通说 C将会是错误答案 乙不成立间接正犯
但想要问的是 通常选择题 不是应该以实务见解为准?为何这里不是?
请教各位大大 祝各位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作者: asd065 (DUG)   2021-10-19 12:07:00
个人想法:c选项无法确定就121(可能122)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0-19 12:24:00
因为对向犯不能成立间接正犯或共同正犯啊
作者: happy369852 (happy369852)   2021-10-19 12:31:00
行贿收贿本身要具有公务员身分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1-10-19 12:38:00
既然没有公务员身分如何成立间接“正犯”,只能用ꜳ1第1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3:07:00
这题是乙利用甲收贿 跟对向犯有啥关系
作者: steverxxx (膝盖骨外移)   2021-10-19 13:42:00
121要有公务员身分,但乙没有;而且如果要用31I拟制身分照条文文艺只有共同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才能拟制,乙属间接正犯也没办法照本条拟制身分打错应该是乙也无法拟制为间接正犯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0-19 13:50:00
213 214 215,实务不是就认为纯正身分犯,原则上不成立间接正犯了吗?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4:02:00
实务会说同一法理啊 登载不实罪是因为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所以实务认为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明文化因此业务登载不实罪未明文化 无从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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