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民国(下同)86 年 10 月间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厦,甲于同年销售该大厦房屋
时,均与各个承购户订定下列契约内容:“A 大厦中之 B 建物虽登记为甲单独所有,
但依使用执照及所附建物记载用途为社区办公室,甲同意供社区全体住户作为公共设施
使用。”其后,A 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在 B 建物内设置管理室、交谊厅、台球室等社区
公共设施。讵 B建物嗣于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卖,拍卖公告载明:“B 建物目前
为 A大厦之社区办公室,供管理室、交谊厅等公共设施使用,债务人甲未现实占有,
于拍定后不点交”等语,后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诉请 A公寓大厦之全体住户交
还 B 建物,是否有理?
1.依张璐解题书的见解,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后(84年),约定专用或共用非依规约
无效,本题是86年设立的专有共用之分管契约,照老师见解应该无效。
2.但我看公职王的解答,他有找到本题的背景判决(106年度台上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
,这个判决直接依民法第799条之1第4项后段的团体法法理拘束特定继受人,完全没提到
非依规约无效这件事,该裁判从96年开始打,历经9个判决也都完全没提到,想请教是
小弟哪边有理解错误..感谢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