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OMing (敏)
2021-10-20 02:07:00这应该算基本功吧,毕竟刑诉361、362、367也算考试的一级战区,有修法过加许多实务问题及见解,关键字不外乎 1.具体理由之认定、二审构造 2.有无辩护人之上诉案件、一审辩护人有无代被告提上诉理由书义务 3. 强制辩护案件(§31I)、宣告死刑之案件(§344V)...etc.大考试就是降很难十全十美掌握,但准备八七成功夫,取得考试五六成分数,离上榜就不远了。(不过人会有心魔,若有工作不是全职准备,没有准备个三两三,总是自己先自动加365天)回到本文正题,楼主的疑问,小弟以前初学时心中也有存疑过,刚心血来潮再翻书自己小研究一下,或许本问题与民诉姜著上册(修订六版)第483页第2行至第13行所述,有相同旨趣,可以找到解决方案。具“具体理由”是上诉合法要件,一审法院仅形式审查有无“具体理由”,故以裁定驳回。然而二审法院在审查有无“具体”理由时,实际上受诉法院就诉讼要件有无欠缺之调查的同时也在行本案审理,故以本案无理由(同时也不合法不具具体理由的诉讼要件)判决驳回,刚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