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信赖保护之期待利益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1-07-15 02:02:46
※ 引述《liunhow (光武刘秀)》之铭言
: 直接比较这两题:
: 109地特三等行政法
: 1 行政机关对于法规规范之意旨,
: 发布新的解释性函释而修正以往见解,
: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行政机关应考量人民对于原解释函释所享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
: (B)基于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应采行合理补救措施或订定过渡规范
: (C)解释性函释原则上应自法规生效之日起适用
: (D)人民对于原解释性函释所享有者仅为单纯的期待利益,并不受保护
: 答案:D
: 109铁路员级法学知识
: 23 有关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 (A)信赖保护之法理基础为法治国原则
: (B)法规适用对象单纯之主观愿望或期待,应受保护
: (C)人民对公权力行使结果所生之合理信赖,法律自应予以适当保障
: (D)如人民提供不正确资料作为公权力行使依据,其信赖不值得保护
: 答案:B
: 以前做到类似考题看到单纯期待,无信赖行为,就是不受信赖保护。
: 但地特三等那题,却有点颠覆以前的观念。
: 阿摩有人提供解答......
: 就释字第 605 号解释析之,
: 凡符合“主观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张信赖保护,
: 从而较释字第 525 号解释更为从宽认定。
: 请问以后遇到单纯期待利益的叙述,是否都应该改成"应受信赖保护"?
: (若是,那铁路那题是否就没有答案?)
: 还是说,地特三等那题的D选项还有另外的解释?
: 还请高手解答,感激不尽。
原则上函释(解释性行政规则)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是长官对于属官,依其权
限或职权,为了规范内部秩序及便于作业等目的,所为之一般、抽象性规定,并无直接
对外发生法规范之效力。
但如果某函释作成之后,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之相同案件均为相同处理,且已行之有年,
此时基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该函释例外地具有外部效力。意即,禁止行政机关对
人民恣意地为差别待遇,而人民亦对该函释产生信赖而可以之作为信赖基础。(参照最
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号判决自明:“以赠与论课税案件,稽征机关应先通知纳税
人于10日内申报,如逾限仍未申报,始依遗赠税法第44条规定处罚,为财政部76年5月6
日台财税字第7571716号函释在案。是稽征实务上,基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关于视为赠
与案件,必也稽征机关先行通知纳税人申报,逾限未申报者,始为相关裁罚。”)
据上论结,109地特三等行政法本题中的(D)选项明显有误,即应选之以符题旨。
**其实这边有个答题技巧,板友们之后遇到相类状况,可以用删去法来作答。本题选项
(C)为基础概念,所述正确不可选,先删除之;而选项(A)、(B)与选项(D)间彼
此逻辑扞格,基于本考试为单选题,故本题作答即应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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