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家事事件法第67条与释字587号问题

楼主: yokoogawa (Dawn)   2021-07-12 23:24:39
如果
A男与B女婚姻关系存续中
B女与C男(小王)生下甲
按,释587,见解
C男(生父)不可以提
“婚生否认之诉”
但,家事事件法67
又规定,法官应阐明
当事人得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这样子的话
家事事件法第67条不就违反释字第587号解释?
而且即使
C男依家事事件法第67条起诉
确认亲子关系存在胜诉了
也不可以认领甲吧?
这样C男依
家事事件法第67条
提起这个诉讼
会有诉讼利益吗?
谢谢板上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1-07-12 23:58:00
否认之诉有形成力与既判力,确认之诉仅有既判力。有确认利益不代表一定会胜诉
作者: joker7788996 (乔克七八九六)   2021-07-13 00:42:00
确认利益之有无与本案请求在实体法上有无理由之问题有别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07-13 01:49:00
得提确认之诉 有确认利益 只是法院应判决无理由
作者: ipi050102 (科仙人)   2021-07-13 12:20:00
可以参考105台上700号判决以及104台上138号判决,林秀雄教授也有针对否认子女诉讼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写过文章,可以参考月旦裁判时报第61期
楼主: yokoogawa (Dawn)   2021-07-13 12:37:00
非常谢谢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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