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交错议题(一)

楼主: StevenWa (Steven Yen)   2021-07-11 00:36:13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交错议题-当事人合意之定性:实体或程序性契约?
#诉讼契约之定义
#诉讼契约得否另诉请求
#诉讼契约之目的
#诉讼契约之义务性质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302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国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按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之情形而有
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民事诉讼法第538条第1项定有明文。所谓法律关系
,系指金钱请求以外,适于为民事诉讼之标的,有继续性者,方属之。又诉讼契约系指对
于一定之法律纷争,当事人间就相关诉讼程序法上之行为或事项有所合意之契约,具有诉
讼经济之目的,其因而负担之义务不同于实体法上之义务,原则上不能另诉请求义务人履
行,否则将另辟诉讼,扩大纷争,有违诉讼经济。系争和解约定限制再抗告人于践行系争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前,不得提起诉讼,为原审确定之事实,则该约定即属诉讼契约,两
造因系争和解约定所生之争执,是否适于为民事诉讼之标的,非无进一步研求之余地,原
审未遑细究,遽谓两造间有可定暂时状态之法律关系存在,自有消极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538条第1项规定之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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