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问题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1-04-09 18:41:26
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办理户口清查,由户政事务所派员依邻内户之次第发给户
签,注明村(里)邻及户之门牌号码,并于清查日起按户查口,填写户口清查表。户口清查
表,得以户籍登记申请书代替,由清查人员填写,并由受清查人之户长或其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共同事业户,得发交受清查之户填报。”
法条里的“共同事业户,得发交受清查之户填报。”小弟不懂它的意思?(自己猜是否是
“共同事业户把受清查之户的资料交给户政事务所??”)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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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nnij03879 (IMBA)   2021-04-09 23:44:00
这是什么10年前过时的产品吗
作者: mingon (不要乱踹我密码\(+++)/)   2021-04-14 21:16:00
你是考四等吗?就算是也不用锁定这么小的细节钻 考试不会考这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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