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周末,有位朋友传来一份考选部的公文,询问我的意见。
公文主旨是这样写的:
“配合双语国家政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将增列通过英语文检定为应考资格条件,
有关不动产估价师、建筑师、消防设备师、消防设备士、不动产经纪人及地政士等考试增
列通过英语文检定为应考资格条件,请于3月22日前惠示卓见,俾研议后续修正考试规则
事宜,请查照。”
也就是说,考选部规划,一些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要先通过英语文检定,才能报名
考试。
于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赶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选部来立法院的机会,提出
我的意见:
我反对为英语而英语。因为这样的作法不仅不当,还很可能违宪。
大法官在司法院释字第750号和第682号解释,都清楚地表示,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
试权,除保障人民参加考试取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权利外,亦包含人民参加考试取得专
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之权利。对于参加考试资格或考试方法之规定,性质上如属应
考试权及工作权之限制,自应符合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等宪法原则。
“双语国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权的正当理由吗?当然不是。
我们首先该问的是:不动产估价师、建筑师、消防设备师、消防设备士、不动产经纪人及
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关,甚至以“英文达到一定程度”为必要条件?
如果一些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英文没有关联(甚至可能执业十几年都没用到
英文),那么强力要求人家英文听读甚至说写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违反了比例原则里
面的适当性原则。
当然,这个政策的问题面向还很多。包括为什么非得事先通过英语文检定(而不是国考时
一并考英文)、要哪一个检定,以及应语文检定和学历功能重叠(还是专科大学英文都是
假的,应该撤销学位?)。
可惜质询的时光总是过得特别快,我只来得及和考选部长分享一个消息:
传讯息给我的人刚好是位律师,除了未来可能要增加的英语文检定以外,应该完全符合不
动产经纪人和地政士的应考资格。
他表示,如果因为没有通过英语文检定,一报名就被刷掉,只好为了考试权和工作权,打
一场宪法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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