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法 交付审判转型为准许提起自诉模式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2日电)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
公诉与自诉双轨并行基础上,将交付审判制度转型为“准许提起自诉”的换轨模式,修正
草案将函送行政院会衔,提请立院审议。
司法院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交付审判制度,于法院裁定准许时,即视为提起公诉,存有
违反审检分立、控诉原则等质疑;为避免相关疑虑,且维持对于检察官不起诉或缓起诉处
分的外部监督机制。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7条
之20修正草案。
现行刑诉法规定,法官若裁定准予交付审判“视为提起公诉”。司法院表示,基于法院不
告不理原则,并考量避免将检察官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视为提起公诉”所造成检察官角
色与立场上冲突,这次修法将现行“交付审判”制度转型为声请法院裁定“准许提起自诉
”制度。
草案中并增订于法院裁定“准许提起自诉”时,对直系尊亲属、配偶及同一案件经检察官
开始侦查者,例外得提起自诉的规定,以维护告诉人的权利。
为维持控诉原则、防止预断及避免道德危险,草案中明定参与准许提起自诉裁定的法官,
不得参与其后自诉的审判。
为了让法院妥适决定是否裁定“准许提起自诉”,并保障被告权益,法院于必要时可让声
请人、代理人、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
草案也规定,法院裁定前,声请人可以在法院裁定前撤回声请;如果法院裁定相当期间准
许提起自诉,声请人也提起自诉,仍得于审理程序中撤回自诉。若声请人未在法院所定准
许提起自诉期间内提起自诉,即不得再行自诉。
司法院指出,准许提起自诉是监督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的机制,而非法院代替检察官重为
侦查的制度,草案参考再审制度规定,明定再行起诉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以检察官侦
查活动所审酌范围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检察官侦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调查斟酌,及其
后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实、证据,告诉人可以对同一案件请求再行起诉。(编辑:李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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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322025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