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wisgood (寻)》之铭言:
: 甲想要某人贩卖之宝石项链,委托乙以自己名义购买,乙以低价购买后,却因朋友丙不断
: 请托,而高价转卖于丙
: 小弟的问题是,甲得否向乙主张177二项的不法管理?
: 解题书是说,乙是处理自己的事务,并非他人事务,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 但是如果照这样逻辑,那借名登记,出名人取得所有权转卖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 小弟感觉是会成立不法管理,请各位大神赐教感恩!
试简单打架构,
(一)甲乙成立委任K,且甲有授与乙代理权
(姑且做此认定,不然又叫乙买但又没给代理权是满瞎的,又多一个无权代理,甲还明知
或有(重大)过失什么的,树状图真的画不完XD)
(二)买卖K?
1.乙以甲名义购买:
(1)乙有权代理,甲与某人成立买卖K,甲为所有权人
(2)乙转卖丙为无权处分,甲承认前效力未定:
a.若丙非善意(明知乙非所有权人,仅是代理甲)
(a)若甲承认乙处分行为:
丙取得所有权,甲不得对丙767;
甲可对乙主张债务不履行、179、184或
无因管理
i.乙明知他人(甲)事务,为本人(甲)利益(有把卖得价金交给甲的意思),惟
承担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意思(甲通常不想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