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okuang (kuang)
2020-11-20 10:56:26请益各位前辈,108普考户政四等,有一题为:丁授权戊购买B,并给予授权书,但在购买前撤回授权未收回授权书,戊购买时出示授权书,则效力是否及于丁?
拟答写及于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为外界所知,销售第三方应为善意第三人而及于本人。
但民法规定授权书有交还义务,是否可认即使授权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无授权行为,自应返还或不该再出示使用,可认为是无权代理,适用170条规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认前不生效力?
楼主:
leokuang (kuang)
2020-11-20 11:05:00因为授权人无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为忘记索回不课予缴回义务,代理授权也太苛责授权人吧?
作者:
CKYww (CKY)
2020-11-20 11:26:00题目意思还蛮明确的其实 就是考107条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很多时候法律是比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作者:
leokoung (garry)
2020-11-20 11:38:00但如果认为完全代理自负责任呢?不及于丁但戊会负责(110条?)
作者:
kilof (KiLoF)
2020-11-20 18:04:00表见代理
作者: fragment1000 (吹头发) 2020-11-21 00:20:00
表见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无误啊 但有权利外观的话第三人要优先保护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 本人取回授权书的成本显然是比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证探询是否确有代理权的成本来的低那基于优势风险承担原则 当然是把不利益课予本人况且本人还是有110条或者侵权可以用啊打错 多打一个110条 囧
作者:
pinjose (jose)
2020-12-04 10:06:00这不就是107吗?逾权代理,非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