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情况,甲父送给18岁的乙子一台电脑,
乙子又将电脑卖给邻居丙,并为交付。请问:
一、甲父能否承认乙丙的债权行为,而不承认物权行为?
二、或是反过来,承认乙丙的物权行为,而不承认债权行为?
若可能的话,请试述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认权后,乙丙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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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有点胡思乱想的情况,有可能发生吗?
照理来说,法定代理人要承认,就是债权和物权行为都承认。
我来试着自问自答好了。
在第一个情况,甲承认乙丙的债权契约,而不承认物权契约,
在物权契约不生效力的情况下,丙对电脑是无权占有。
在第二可情况,甲承认乙丙间的物权契约,就是承认所有权移转给丙,
可是又不承认债权契约,故债权契约不生效力,那丙对电脑的占有是不当得利囉?
请问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