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有关公务人员升迁法及任用法问题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9 12:50:22
有关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升迁法的条文问题想请教各位先进、前辈。
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8条规定有关“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的消极任用资格。
其中第5款称“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动员戡乱时期中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第4款: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举例来说,如果A担任公务人员前曾因为犯窃盗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确定,A就可能被机关撤销任用。
另一方面,公务人员升迁法(以下简称升迁法)第12条规定有关“不得办理升任”的有关规定。
其中第1款称“最近三年内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决确定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条有点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样,包含升迁法特强调“故意犯”,但任用法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过失犯在内。
但这里我有点不明白,升迁法的规定基本上已经被任用法包含在内了,换句话说,如果最近三年内有故意犯罪,并受有期徒刑确定者,已经属于任用法第28条第1款的样态不是吗?既然如此,是类公务员原则上应该要被撤销任用了,为何还要特别规定说这样的人不能办理升任?
不知道是否晚学友理解错误,盼请版友、先进解惑。
万分感谢。
作者: Yohooooooo (哑唬哦哦哦哦哦)   2020-09-29 12:59:00
任用法28-5是说受有期徒刑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升迁法是确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感觉上应该是说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时间内不能升迁任用法是只要执行完毕或是缓刑都可以升迁法比较严谨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9 13:31:00
感谢一楼回复。不过如果是升迁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确定,在执行前也会有所谓的“尚未执行”以及执行期间也有“执行未毕”的状态,这样的话不也是跟任用法28条一样的状况吗?
作者: Yohooooooo (哑唬哦哦哦哦哦)   2020-09-29 13:47:00
任用法没有限制故意犯升迁法有限制故意犯我觉得应该在这之间的差异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0-09-29 14:11:00
争议是在于如果是被判六个月以下得易科罚金(不用关)算不算任用法里面的有期徒刑“尚未执行”任用法没有讲得很清楚,但解释上应该是指会真的被“关”要去服刑了所以没办法续任公务人员,才会被任用法免职而升迁法应该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确定,不管有没有去关都会受到升迁的限制
楼主: mayth (Robert)   2020-09-29 14:24:00
感谢楼上解惑,刚刚有想到易科罚金或劳动,但没继续想下去囧。谢谢。
作者: likeblues (likeblues)   2020-09-29 19:00:00
“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已执行完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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