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不利变更禁止

楼主: asddog (asddog)   2020-09-29 04:40:12
二、甲机关对乙裁处罚锾 100 万元(以下简称 A 处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销诉讼。
行政法院审理后,以 A 处分未依行政罚法第 18 条考量乙之资力及所得利益为由,
撤销 A 处分。该判决确定后,甲机关重新调查事证,发现乙资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极高,经斟酌后,裁处乙罚锾 120 万元(以下简称 B 处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销诉讼,主张甲机关不得为较 A处分更不利之处分。
试问:乙之主张有无理由?(25 分)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行政法院认原告之诉为有理由者,除别有规定外,应为其胜诉之判决;认为无理由者,应
以判决驳回之。
撤销诉讼之判决,如系变更原处分或决定者,不得为较原处分或决定不利于原告之判决。
正确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不利益变更禁止只拘束法院的撤销诉讼之判决,不包含原处分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只针对诉愿法81条 不及于行政诉讼法第 195 条
所以可以变更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09-29 05:43:00
浅见:该条拘束诉愿机关原po应该可以理解。原处分机关可为不利处分是因为依法行政原则,如果认事用法无误,当然可以作不利新处分。所以决议也点明要符合一般法律原则。有误请指正。
作者: superlawer (万物皆空,随遇而安。)   2020-09-29 06:09:00
行政法院撤销判决确定后,原处分机关已经依该判决就“事实部分重新调查”且该处分依“新事实”重新为一处分,自与不利益变更禁止是否应拘束原处分机关无涉。可以参考一下之前的新闻标题“不服并排临停罚600元 她申诉成功却改罚2400元”凡行政机关就事实部分“重新认定”而与当初裁罚的事实不同,本得更为不利益之处分。
作者: azumeow (喵呜)   2020-09-29 06:58:00
推楼上 见解详细!不利变更禁止应该要是相同事实下禁止更加不利的处分 但经调查发现有新事实 与不利变更禁止就无适用了吗?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09-29 07:27:00
推推涨知识
作者: superlawer (万物皆空,随遇而安。)   2020-09-29 07:27:00
先不论105年8月决议的结论是否有问题,以释字368号解释来看,行政机关依判决意旨认定事实,大法官采尊重行政机关的立场,仅对判决所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条文应有所限制。再就“新事实”得否有不利益变更禁止适用,学生以为应就客观事实(题目所述)衡酌新事实综合判断,尚难单以新事实论断有无适用。
作者: dolor0230 (lay)   2020-09-29 08:03:00
诉愿法81条第1项只说受理诉愿机关,所以原处分机关可以依新事证正确认事用法更不利益变更,跟行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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