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109司律一试刑法题目脑力激荡

楼主: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8:56:42
※ 引述《stanlyleu (苍穹之战神重返人间)》之铭言:
: 刑28题
老实说这题我也一直觉得怪怪的,但是选择最明显的A是没有问题的
A针对丙冲入火场后,被梁柱压死,为“打击失误”
打击错误:行为人的攻击行为,由于实行失误致其所损伤的行为客体,与行为人本所认识
而的行为客体不相符合。
老实说这个死的是消防员才让我觉得怪怪的~~但最适合的的确是这个选项没有错
B针对丁冲入火场,被浓烟呛死,为“等价客体错误”
等价客体错误
例如:甲欲杀乙,误将躺在乙床睡觉的丙当成乙,而予以杀害。甲只要知道其所杀者为
人,而决意下手杀害,即具杀害故意。至于其实际所杀者究为乙抑或为丙,均不影响其杀
害故意。亦即,不因甲错将丙当做乙,加以杀害,而有不同之评价,故甲仍旧成立普通杀
人既遂罪(§271Ⅰ)。
因甲在放火时没有丁的存在,故不成立等价客体错误,且丁行为应属于客观归责
C
丁使用一般棉质口罩进入火场,因吸入过多浓烟而死亡,系属结果无法避免之情形,甲可
据此排除死亡结果之客观归责
客观归责:依社会生活经验而为客观判断,若通常情况下均足以造成结果,该行为即是
结果的相当条件。
故不能排除的是" 丁"客观归责要件(原题是写甲)
D
丙冲入火场后,不是因为火势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压死,此属于重大之因果偏离,甲
可据此排除死亡结果之客观归责
这直接错
因果历程错误的范围指的是对客体乙的死亡并不是对丙
因果历程的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预见的因果历程与客观事实上发生的因果历程相当不
一致。
谢谢你们看完我的分析
作者: cjemmy (cjemmy)   2020-08-09 19:03:00
完全解惑了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03:00
但打击错误一般来说是手段上失误的问题,这个只是梁柱倒我觉得以A来说,如果客体不是消防员,换成屋主,反而要讨论的是能不能阻却故意的问题吧? 例如重要性理论之类的
作者: jimmywu83 (Zzz)   2020-08-09 19:09:00
丁在明知火烧屋的情况仍然本于自己的意思冲进火场,最后发生死亡的结果,这样没有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的问题吗?如过有的话为什么还会认为可客观归责于甲呢?
作者: biochemistry (这样可以吗?)   2020-08-09 19:13:00
28要送分吧,A哪里打击错误,又不是原本在里面的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14:00
我也觉得A选项还比较像因果历程错误
作者: sidney509 (TVshow)   2020-08-09 19:19:00
推分析,看到A写梁柱倒塌觉得不是手段上的错误因此不敢选,又眼干没看到C选项写的是甲==可是我有个疑问,为什么C不能排除“甲”的客观归责要件
作者: Harakiri (我的呼吸很三岛由纪夫)   2020-08-09 19:26:00
这样说来,所有冲进去火场救人救火死掉的都算在甲头上?可以这样判吗?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20-08-09 19:32:00
因为排除的理由选项是写结果无法避免 应该是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自我负责
作者: megoo (不能说的秘密)   2020-08-09 19:33:00
C是不是错在“系属结果无法避免之情形”(因为是被害人介入型(自我负责原则),丁的死亡并非默认结果,所以甲可排除死亡结果之客观归责)?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37:00
C选项是讨论排除甲的客观归责应该没错吧? 丁的死亡跟甲的放火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属于丁的自我负责,故排除甲的客观归责
作者: megoo (不能说的秘密)   2020-08-09 19:43:00
D讨论甲是否须对丙死亡负责,就选项里的叙述来说,放火引起火灾导致建物梁柱坍塌应该是合理的风险,就这点似乎不能算是重大因果偏离(但甲要不要负责还要考量其他要件,只是这选项就因果关系的说法应该有误)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09 19:52:00
看了原原po还有这篇所列出之题目,除了第28题外,我的答案均与考选部公布的一致。但28题我会选C(经dryade374384板友解释后,也可接受考选部之答案)。“仅仅在结果与行为人所制造的不被容许风险之间有因果关系,尚不足满足客观构成要件,必须此一结果落在避免危险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客观上始可归责。”因为本件已有他人专属负责领域(消防队前往救火)出现,行为人没有指挥监督消防员如何执勤的权利义务,故因救灾过程疏误(为何能让只戴一般棉质口罩的民众突破封锁线冲入火场)所致之事故,不在原来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属行为人无法避免之结果,因此无法将此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请参阅洗澡熊所著之《新刑法总则》,2019年3月6版2刷,第171、172页。→觉得这题A、C都对。板友们可以准备释疑XD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0-08-09 20:16:00
感谢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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