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 条 (108/6/19修正)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不履行供给军需之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 108 条 (108/12/25修正)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不履行供给军需之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修改内容是罚金统一用新台币计算,我想请问怎么看他原本是不是新台币计算? 我只单看
法条修正后版本我会误会是调高罚金部分。
另再问这样大家会怎么更新自己手上的法典?
铅笔旁边写一新的价目嘛?
毕竟考试应该以现行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