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是过前高,但是1)》之铭言:
: 请问大家会觉得题目太过简单吗?还是我有漏掉争点?
: 印象中的考点大约如下:
: 刑总:教唆、帮助、正当防卫、中止犯、自首
: 分则:毁损、强制、伤害、侵入建筑物、重伤害
: 都考这么入门的东西,无形中好像把中上程度的考生跟一般水平的考生的刑法鉴别度模糊
: 了,这样真的公平吗?
我来试试这“太过简单”的考题好了
丙的部分
进入店家的行为,可能成立...恩 这是住宅还是建筑物?
如果乙是单纯商家,那好像是建筑物
如果住商混合,那好像是住宅
本案不明确,自由攻击!
砸坏很多东西,毁损,法益同一人,时地密接,接续行为成立一罪
打乙致伤,伤害
以上数罪并罚
丁的部分
基于实务主客择一理论的立场
只有主观上为他人犯罪,客观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人才会是帮助犯
丁主观上为丙,客观上提供木棒,有可能成立帮助犯
可是丙没有使用该木棒,丁客观上对丙犯行没帮到
而且跟丁会谈后,隔了好几天才行为
也很难认为丁对丙有心理上助力
所以认为丁不成立帮助
甲的部分
如果是基于主导、支配的地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不只是教唆犯
可是本案中,甲乙间是老板司机关系,不是犯罪集团上下关系
甲也没有说什么若丙不去要如何如何
所以否定有犯罪支配立场,非间接正犯
教唆犯基于从属立场,先有丙成立犯罪,才论
可是甲是希望丙砸店,侵入住宅或建筑物是相关联
可是打人部分甲有无教唆则有疑问
从严认定的话,就是没有
只就其他部分成立教唆
乙的部分
刺丙腿一刀的行为,因为客观上丙正拿铝棒要继续攻击
而且刺腿一刀可能为有效、相当的防卫行为
所以成立正当防卫
想砍掉丙手的重伤害故意出手,砍了丙手
是有砍掉手了,可是却接回来了,而且好好的没有减损功能
不成立既遂
可是重伤有处罚未遂,有未遂构成要件该当
客观上丙都跪了,无正当防卫
无阻却责任事由,成立
义愤?
中止?准中止?
自首?
刑57?
打字的都累了,在考场还嫌题目太简单[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