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条
候选人数未超过或不足各该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时,
以所得票数达下列规定以上者,始为当选。但村(里)长选举不在此限:
一、区域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原住民区
长选举,为各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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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民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原住民区民代表选举,为各该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
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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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选举结果未能当选或当选不足应选出之名额时,区域立法委员、直辖
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应自投票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
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民代表视同缺额。同一选举区内缺额达二
分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投票。
作者:
youngsam (è¦åŠ æ²¹è¦åŠ æ²¹)
2019-06-24 21:39:00第一项的是应选一席的,第二项的是选出复数当选者。立法原因就不知道了。
那请教总统也是一席 怎么没规定20%?这个20%到底是什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是规范总统的 第63条也有20%(同额时)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9-06-25 10:17:00立法原因应该是基础民意代表性。
请教 是否满额时就没有20%的限制?不足额才有20%?例如参选爆炸 结果第一名得票率不到20% 一样算当选??
作者:
youngsam (è¦åŠ æ²¹è¦åŠ æ²¹)
2019-06-25 13:25:00同额或不足额才有此限制,其他就相对多数当选
这样很奇怪啊 譬如学校或公司做笔试 平均未满60不录取这个是低标设定 为何参加人数爆炸反而没有低标设定??相对多数当选 第一名得票率19%也算?? 看不懂逻辑是什
作者:
youngsam (è¦åŠ æ²¹è¦åŠ æ²¹)
2019-06-25 15:53:00本国的法律就这样规定的,这是立法形成自由,当初就这样立法的,你可以说他不合理但是就这样啊,也没违宪
相对多数呀,我国并没有设定绝对多数制,所以即便只有19%也有机会当选,不过总统和县市长应该没有这个往例
作者:
youngsam (è¦åŠ æ²¹è¦åŠ æ²¹)
2019-06-25 17:18:00说真的没必要钻牛角尖到这个地步
作者: zzzzaaaa (1111) 2019-06-26 16:05:00
等到毒枭或黑道治国时你就了解为啥要这样立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