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因果历程错误的相关疑问

楼主: qaqaws3 (小吴)   2019-06-14 07:43:48
各位学长姐好
请问一下
b囚禁a,且b以【伤害的意思】连续三天不停殴打a,a被b殴打成重伤,a最终受不了身体
疼痛,撞破窗户跳楼自杀,请问b除了302以及277第二项(致重伤)之外,还会有什么刑责
吗?
感谢~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6-14 08:24:00
小弟浅见觉得用客观归责理论耶b的死亡与a的行为有条件因果关系,接着看是否可归责于a,a囚禁、殴打b,对b生命法益有创造法不容许的风险,但b是死于自杀,并非死于a所创造的风险中(无常态关联性、且无预见可能性),所以应该不可归责于a,又私行拘禁或伤害罪无像强制性交罪那样,有被害人自杀的加重结果样态,所以应该不会成立伤害致死吧,有错的话麻烦大大纠正@@
作者: a135791hdhc (爱柴柴)   2019-06-14 09:19:00
此案属于被害人介入之反常因果历程 当然否定结果与行为之关联客观就已经否定因果了 不用去讨论主观有无故意杀人之意欲
作者: jason88633 (ColorMilk)   2019-06-14 09:41:00
无预见其自杀可能性,因此无法归责。有网友很棒,特别提到强制性交的特别加重结果犯做对应。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6-14 10:05:00
我还在学,顺便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其实我觉得这题有点像是自由发挥,主要是看客观预见可能,不是看主观预见可能。-----是我,我会选择成立伤害致死,为故意的基本犯行加上过失重结果。-----行为人成立基本的重伤罪没问题,但在成立过失的重结果的时候,先排除没有杀人之故意,应讨论过失,再讨有没有重结果之归责可能。-----主观上没杀人故意,应讨论过失。客观上,对于过失的重结果,行为人虽没有主观预见可能,但能认为有客观预见可能,若不是你持续殴打,他不会想要自杀,殴打行为制造一个对身体法益伤害不容许的风险,导致受害人最后跳楼自杀,避免持续受殴打,死亡也在具体事件历程中实现。所以仍然成立客观构成要件。没有任何阻却违反或罪责事由,成立278条第二项,重伤致死罪。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9-06-14 10:32:00
楼下,你下一步要看有没有特殊因果关系*上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9-06-14 13:40:00
b自杀,是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做的决定,此种情况a不需负责。但是假如情况是a于行为时以伤害犯意持续殴打b,b为了获救不得已破窗跳下去(要获救当然不会从10楼跳就是了),却不幸死亡,就可讨论伤害致死罪。行为人逼迫被害人所为之自主意志不自由行为,必须负责。但是被害人完全基于自主意志的行为,行为时无他人逼迫,必须自我负责。观念如有有错误,敬请指正。情况1:“不要再打了,好痛啊!”客观上一般人均可认为当下被施加的连续殴打疼痛难耐,被害人可能因失去理智而跳窗,加重结果犯。情况2:“夜阑人静,身体好痛”,客观上一般人难以预见均会采取跳窗行为。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6-15 03:23:00
296也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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